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2018-04-08 13: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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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待遇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待遇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报酬的平均值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待遇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待遇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其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的乘积为保险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待遇、过渡性养老待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办理员工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待遇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员工退休的,基本养老待遇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员工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待遇使用的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保险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保险基数,由本市员工最低工资工资报酬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保险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保险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保险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保险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作为缴费保险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的60%作为缴费保险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60%作为缴费保险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保险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保险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保险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工资报酬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社会保险基数,按历年规定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1、基础养老待遇计算公式
J =(C平 C平×Z实指数)÷2×N实 同×1%
2、过渡性养老待遇计算公式
G = G同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待遇”;
(2)C平为被保险人员工退休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 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员工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员工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员工退休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报酬;
(8)N实 同
(9)G 为“过渡性养老待遇”;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待遇;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待遇;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用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
B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 Xn×Bn×C0/Cn
B个人补= X1×b1 X2×b2 …… Xn×bn
B用人单位补= B全补- 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用人单位补为用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保险基数;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员工平均工资工资报酬;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1
员工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员工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附表2
年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