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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
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
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
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
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
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
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指导。
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
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
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
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
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
急救呼叫号码。
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
叫电话。
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
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
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
(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
务和迅速处置。
护员。
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
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
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
前医疗急救服务。
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
治。
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
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
录及保管工作。
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
服务。
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管理等相关工作。
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情况。
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
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
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
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
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
不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