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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能忽视“特殊公民”

(2009-07-15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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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攀

 

去年年底以来,湖南蓝山县委县政府两次下文为开发商销售百余套住房,并摊派到行政事业单位。但房子并未畅销,目前已有部分业主以延期交房及质量问题将开发商诉至法院。(7月15日《京华时报》)

 

提到依法行政,人们往往首先想到行政主体与一般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外部利益关系,而容易忽视行政主体与特殊公民即公职人员间的内部利益关系。提到公职人员,我们也往往想到政府为“内部人”提供特殊利益的一面,而容易忽视政府侵犯“内部人”利益的一面。事实上,政府对于这些特殊公民,正确的做法是:不是他们的不要给,是他们的也不要夺。

 

如果蓝山县对一般公民推销开发商的房屋,即便出于公共利益考虑,也只能在职权范围之内,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公民购房,比如,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减免相关税费等。而如果蓝山县对一般公民进行摊派,并以各种惩罚手段相要挟,则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依法行政相悖,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但是,政府可以强制特殊公民——公职人员吗?

 

国家公职人员,本来也都是普通公民。国家要求他们担任公职、提供劳务或勤务,使他们承担了其他公民没有承担的公共负担,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给予他们相应的回报,即支付工资和给付福利。普通公民谋求公职就是为了追求或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担任公职以后,他们并没有丧失普通公民的本来属性,并不会因此不需要个人利益即工资、福利和荣誉。

 

因此,从国家机关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本身来看,仍是一种利益关系,并且是一种存在于国家组织内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仍然是行政法规范,并且也只能是一种内部行政法规范。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国家机关既不能利用自身行政资源为这些特殊公民谋利,也不能因为他们是特殊公民,就连他们普通公民的权利也要剥夺。

 

相比一般公民,特殊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容易受到行政侵犯。因为相对于政府和一般公民的松散关系,政府和特殊公民的关系更为密切。这些特殊公民受制于政府部门,政府可以用各种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相要挟,进而让这种侵权行为变得更为容易。比如,当蓝山县联合开发商销售房屋并摊派到行政事业人员时,除非不怕丢饭碗,公职人员恐怕不敢说不。

 

所以,尽管是政府摊派购房,当房屋延迟交付,甚至出现用肉眼都可以看到的质量问题后,这些特殊公民并没有(更多是不敢)向强行摊派的政府讨说法,而是把开发商告到了法院。政府联合开发商向公职人员摊派团购房屋的事儿,则只能由媒体曝光,以舆论监督的方式解决。试想,如果政府尊重这些特殊公民,还会有不恰当的强制团购和现在的尴尬吗?

 

http://news.sina.com.cn/c/2009-07-15/0226182217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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