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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付款外管局网上报告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2016-04-11 13:14:34)
标签:

网上报告

外汇

境外收付款

分类: 公司法

企业设立后,尤其对于进出口业务较多的外资企业,按照外管局的规定在网上对境外收付款进行报告是企业的重要义务之一,否则可能影响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评级和信用记录,给企业未来办理各项外汇关联事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企业对境外收款付款都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上进行登记。刚设立的企业都自动被评为A类企业,报告要求比较松,只要针对必须报告项目进行登记。如果违反报告规定漏报一次,就会降为B类或C类企业,届时每笔首付款都需要报告。 

具体报告要求参见附件的《外汇管理局-经常性管理项目》,以下是博主简单总结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项目

企业类型

需在线报告之情形

报告期限

现场报告

贸易信贷

(货物进出口)

A

付款日早于进口日30天以上/付款日晚于进口日90天以上;收款日早于出口日30天以上/收款日晚于出口日90天以上

进出口或支付之日起30

超过报告期限,现场报告,提交情况说明等

BC

收付款日早于进口日的逐笔报告;晚于的,30天以上的报告

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

贸易融资

(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进口融资)

ABC

90天及以上的贸易融资,付款日在进口日之后的

进口之日起30天内

转口贸易

ABC

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先支后收,付汇超50万美元)

/付款日之日起30天内

差额业务

(非强制义务)

ABC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 (非强制义务)

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

贸易主体不一致(非强制义务)

ABC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其他特殊交易(非强制义务)

ABC

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

超过报告期限,现场报告,提交情况说明等

 

一般企业可能涉及第一项贸易进出口比较多。具体报告注意事项举例如下:


1. 货物进口:

报告原则:预付之日报预期,进口之日报延期

一般进口货物,根据买卖合同,有的分批次付款,有的是一次性付款。只要在进口日(报关单上的进口日)前支付的都是预付款,进口日后付都是延付款。 

预付款举例:根据买卖合同,某公司对外付了首笔货款10万,则付款当日后第二日,银行会把这笔外汇输入到外管局的系统里,该公司在外管局网站的预付款项目中就能查到这一笔。

虽然外管局对于A类企业只要求付款日比进口日早30日以上的才要报告,但是又要求超过30日系统上就没办法报了。由于不确定具体的进口时间,没有办法确认这10万是否要报告,又怕超过30日的日期,则最好先报告,最后进口日在付款日后30日内完成的,则删除此报告即可。

延期付款举例:外管局只要求付款日比进口日晚90天以上的,才要对这笔付款进行网上报告。但是由于不确定是在进口日90天内支付,因此,在进口日确定后立刻预报告延付款。如进口日是121日,按照合同,我们要在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支付20万元,因此,有可能付款时间会超过90天。如果不报告,等到快90天的时候已经没有办法报告了,因为系统只接受进口日后30天内进行报告(系统其实设计的不太科学),因此建议在进口日后先预报告这即将延付的20万元,如果在31日前支付了,把这个报告删除即可。 


2. 货物出口

报告原则:预收款之日报预期,出口之日报延期

道理与上面一样,具体举例如下: 

某公司要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分3次付款,签合同之日收到10万,到货之日能收到20万,验收后能收到8万。假设11日签署了合同,收到了10万,由于不知道是否能在21日前按时出口,应当现在网上报预付。结果120日出口了(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则把这个10万的预付报告删除即可。出口后不确定后两笔款项20万和8万能否在90日内收到,因此出口后30日内先到网上报延付。如果款项都在420日前收到了,则删除报告即可,如没有收到,也无需做额外报告了。

注意:预报延期付款时,需要填写预计的收款或付款时间,因为不确定,只估计一个时间即可。如报告的估计时间与实际不一致,对报告进行修改即可。报告的修改和删除是不受30天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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