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就能“无法无天”?
文/孙玉良
村中有一精神病人,犯起病来,每每高声痛骂其“仇人”。“仇人”的孩子有时被骂忍无可忍,便将精神病人痛打一顿,如此更引起精神病人的反抗,痛骂之声更烈。恶性循环让四邻不安,找到村干部与派出所调解解决,对此种问题,乡村干部皆束手无策,不知如何是好。
近日又听宣判:北京大兴第二起灭门惨案的肇事者张武立,于2009年12月27日将无辜的妻子和儿子杀害后投案自首,因被验明为精神病免于刑事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张武立的妻子和儿子都被杀死了,哪有什么监护人?无辜被杀是天大的冤枉,肇事者却因精神病被免于刑责,如此看来,受害者到了阎王殿也没得理说,只能自认倒霉,谁让杀死自己的是精神病人?
在法治社会里,什么人最“无法无天”?只有一种:精神病人。
我很纳闷的是,精神病人严重搅扰社会秩序,就连杀人都可无罪,可受害者又有什么罪过,连申冤的机会都没有,只能自认倒霉?这样的法律条文是不是该改改了?难道在“和谐社会”里,能纵容精神病人公开搅扰社会秩序,正常人对他们只能惹不起躲不起,躲不得就自认倒霉被害,如果侵害了精神病人的权利就得负刑事责任?
如果这样,干脆让精神病人统治这个社会好了,他象皇帝一样,说出话来是金口御言,做起事来信马由缰,没有人管得了。不公平,绝对的不公平!
在鲁迅的小说《狂人日记》里,那个患了“精神病”的狂人,是被关在铁笼子里的,尽管他叫,他喊,他痛骂这是个吃人的社会,但没有人肯放他出来。我们能否做出这样的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其监护人有权对他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他出来危害社会。如果监护人没有能力对其治疗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申请政府对其采取强制治疗或采取强制措施看管,不准其出来危害社会,政府不得推诿。
就象五保户可以由国家养起来一样,和病人家属一起看护、治疗精神病人,应当成为政府的一种责任。如此,才可以有效防止北京大兴第二桩灭门惨案的再次发生。否则,第三起,第四起,第N起惨案将不断发生,这个世界将变成精神病患者无意识操控的疯狂世界。
写此博文,期望哪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代呈上听,建议人大、司法部或其他相关部门能否考虑一下修改关于精神病人的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既便让精神病人负法律责任,枪毙了杀人放火的精神病狂徒,也比让无辜的受害者有冤无处诉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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