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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增值税买损失保险

(2011-04-22 23:29:30)
标签:

汽车保险

新车购置价

保险公司

增值税

机动车

分类: 杂谈

最近,各大媒体报道了保险公司给车主办保险时,“高保低赔”赚取非法利益的事。这引起了我的关注。于是,我审视了我的汽车保险,结果发现,我不但被“高保低赔了”,而且保险公司还强行我给增值税买了损失保险。事情是这样的:

20074月我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生产的轿车,售车单位给我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是这样打印的:

价税合计:捌万捌千捌百元整    88800.00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17   增值税税额:12 902 .56

不含税价:75897. 44

应该说,发票上写的是十分清楚的,我的“新车购置价” 75897. 44元。遗憾的是,保险公司给我办“机动车损失保险”时,没有向我说明,就把我的“新车购置价”给弄成了88800元,并按这个所谓的“新车购置价”让我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让我给12902.56元的增值税买了损失保险。我在网上查到,车辆损失保险的费率是1.41﹪,照此算来,我给增值税买“损失保险”,花了(12902.56×1.41=181.93元。现在看来这是一笔冤枉钱。

其实,一辆汽车的“新车购置价”的含义实是十分清楚的。20074月我拿着办保险用过的那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去国家税务局交“车船购置税”时,税务机关确定的、我的“新车购置价”就不包括所得税,而是不含税价75897. 44元,并按不含税价(75897. 44元)收取了车船购置税。

我认为,保险公司强行让车主为增值税买损失保险是不对的。人们买保险是为了在遭受损失时减少损失。如果某种东西根本不可能遭受损失,人们会给它买保险吗?回答应该是“当然不会”。增值税是国家向应税者征收的税金,税金一旦被税务机关征收就应当是“不会遭受损失”了,自然也就没有必要给它买保险了。话再说回来,“就是买保险,也应该由国家买,而轮不着纳税人给他交纳的税金买保险呀!”。

20113月我再次给我的车买保险时,我的“新车购置价”变成了78000元,并让我按78000元的“新车购置价”(比我的实际新车购置价多了2102.56元)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与此同时,在“盗抢险”一栏里,保险公司又把我的车价又变成了56004.00元。

这就是说,2011年保险公司让一辆价值56004.00元(这是保险公司给出的)汽车按78000元“新车购车价”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多收了310.14元。

我把这写出来,希望大家评评理:保险公司这么做对不对;希望保监会出来说句公道话:保险公司这么做合理不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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