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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2八版-4 |
由古长城被毁想到的
长城是中国历史文化的最大象征,其价值是无法计算的。但是,破坏长城的事情时常发生。旅游公司擅自“重修”,斩断古长城直接通公路,更有甚者,某些施工单位将长城土直接挖掘作为建筑用土,不仅外来人员如此,连当地居民也从长城上取土盖房、开挖窑洞,或者推开豁口修路种地……
破坏长城的行为如此泛滥,文保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管似乎缺席了。但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宁夏某施工队挖长城做建筑用土,相关部门也进行了罚款。然而罚款8万元,比绕道取土的成本更低。罚款起不到警戒的作用,甚至成为一种鼓励:反正也就是8万块,赔了就是,挖的就更心安理得了。
我们印象中的长城,是八达岭一带坚固高耸的明代砖石长城,相对而言,秦汉等时期的土夯长城则寒酸多了,但是就文物价值来说,土长城却比砖石长城有历史得多。这又是一个矛盾的现状:气派的明代长城处于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的地区,气势恢弘,景色壮丽,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效益;然而夯土长城沉睡西部,无人关心,任其自生自灭。如此,好的愈好,坏的愈坏,形成恶性循环。
人们之所以破坏长城,是因为如此就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同样,人们保护长城,也是因为保护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拉动旅游、影视等产业。因此,要让当地人或企业爱惜长城,就应该让他们通过保护长城获得实际利益。仓廪实而知礼节,中国是一个并不富裕,且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国家,要让全民普遍接受先进的文物保护意识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这么说,并不是表明文物保护的宣传没有必要,而是说,在保护意识未能普及之前,可以通过经济补助的形式减缓古长城的人为破坏。值得运行的方法或有两种:让当地通过保护古长城获得经济补助;改变当地人的经济结构,使其收入从破坏长城上转移出去。
现在看来,通过补助当地居民的方式,发动群众充任长城保护的工作虽是权宜之计,却能收到实际效果。
当然,无论怎样,既然破坏长城是因为可以获得经济利益,那么,增加破坏长城行为的成本是需要的,因此,处罚破坏文物的力度并不能因此而放松,那种挖掘长城作为建筑用土的行为永远不能原谅。
古长城所处的西部仍然贫困,要让当地自觉负担保护的责任也不公平——因为长城是整个中国的,其保护也应得到其他地区的关注和帮助。
破坏长城的行为如此泛滥,文保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管似乎缺席了。但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宁夏某施工队挖长城做建筑用土,相关部门也进行了罚款。然而罚款8万元,比绕道取土的成本更低。罚款起不到警戒的作用,甚至成为一种鼓励:反正也就是8万块,赔了就是,挖的就更心安理得了。
我们印象中的长城,是八达岭一带坚固高耸的明代砖石长城,相对而言,秦汉等时期的土夯长城则寒酸多了,但是就文物价值来说,土长城却比砖石长城有历史得多。这又是一个矛盾的现状:气派的明代长城处于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的地区,气势恢弘,景色壮丽,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效益;然而夯土长城沉睡西部,无人关心,任其自生自灭。如此,好的愈好,坏的愈坏,形成恶性循环。
人们之所以破坏长城,是因为如此就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同样,人们保护长城,也是因为保护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拉动旅游、影视等产业。因此,要让当地人或企业爱惜长城,就应该让他们通过保护长城获得实际利益。仓廪实而知礼节,中国是一个并不富裕,且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国家,要让全民普遍接受先进的文物保护意识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这么说,并不是表明文物保护的宣传没有必要,而是说,在保护意识未能普及之前,可以通过经济补助的形式减缓古长城的人为破坏。值得运行的方法或有两种:让当地通过保护古长城获得经济补助;改变当地人的经济结构,使其收入从破坏长城上转移出去。
现在看来,通过补助当地居民的方式,发动群众充任长城保护的工作虽是权宜之计,却能收到实际效果。
当然,无论怎样,既然破坏长城是因为可以获得经济利益,那么,增加破坏长城行为的成本是需要的,因此,处罚破坏文物的力度并不能因此而放松,那种挖掘长城作为建筑用土的行为永远不能原谅。
古长城所处的西部仍然贫困,要让当地自觉负担保护的责任也不公平——因为长城是整个中国的,其保护也应得到其他地区的关注和帮助。
(星岛环球网 楼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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