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2009-06-16 13:16:52)
标签:

财经

《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您(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保值增值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除了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您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当年是否有红利的分配及分配额度。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以下简称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满60周岁期间内的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在自被保险人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起至满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内的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生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起1年内)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同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起1年后)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1)如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同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六倍;

ii. 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的生存金数额。

 

保单红利及红利领取方式

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督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为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及累积生息领取方式

生存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被保险人名下的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被保险人名下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分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签署投保单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实际的红利水平有可能高于或低于所示红利,也可能为零。

 

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财务报告及分红业务年度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您寄送一次红利派发通知书,您可了解其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费用率

《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简称该产品),各保险单年度的实际管理费用和公司运作有关。该产品定价中的费用率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产品特色

五金规划,年年给付

    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给付频率快,便于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安排;同时,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需要,在被保险人退休阶段加大养老金返还比例。另外,分别在被保险人60周岁、88周岁单独给付祝寿金、长寿金。除了生存保险金给付外,还有身故保险金的保障,为被保险人分忧。

复利分红,抵御通胀

被保险人除了年年享有生存保险金的给付外,您还可能通过红利的分配,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获得较好的收益。

年金账户,复利增值

公司设立生存金累积生息账户,打理被保险人留存于公司的生存保险金。账户以年复利计息,收益安全稳定,为被保险人增加了一个理财渠道的选择。

灵活领取,尽享人生

生存保险金划入被保险人名下的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而累积生息账户里的资金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灵活分次支取(每年仅限一次),极具个性化、人性化。

 

保险示例

投保险别:  ­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康女士        性别:女            

投保时年龄: 30岁                交费期间: 20年

保险金额:  29,070元             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  

保险费:   年交10000元

保险利益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康女士自满30周岁后开始,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1744.2元生存保险金,至到满59周岁后的年生效对应日,共领取29次。

2、康女士自满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都可领取5232.6元生存保险金,共领取29次。

3、康女士60周岁生日当天生存,可领取祝寿金25581.6元。

4、康女士于年满8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领取长寿金54651.6元,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康女士若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康女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本合同终止。

2、若康女士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不幸身故,康女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获得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i.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六倍,即174,420元;

ii. 康女士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扣除已领取的生

存金数额。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