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为了城市能更好的发展,但怎样做好民心工程是有关部门或领导应该好好考虑或斟酌的事情。博主今天看到江南时报关于强制拆迁的报道,更有感于那三大反思,文章一针见血地道出了百姓无奈,商家捞钱,官者懒散的现象---
强制拆迁是弱势群体最为痛恨的行为,不管是政府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博主在采访中也听到很多朴实的老百姓说:造桥、造路等市政工程,我们大力支持,不拖政府的后退----事实上有很多地方拆迁,有多少是为老百姓考虑呢?就目前而言,博主手上就在处理一件拆迁事件:房子拆了,三年还没解决住房问题---
好了,不闲聊了,还是看看三大反思吧!!
反思之一
强制拆迁底气何来?
记者在南通采访,不少被拆迁人表达了这样的心声——如果拆迁是为架桥修路,是为盖学校、建医院,他们二话不说,肯定会支持国家建设,因为这是“公共利益”。群众能有这样的“公心”,深值尊敬。相比之下,在没有“公共利益”作硬性支撑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却一再通过行政手段为强制拆迁开路,敢问其底气何来?
其实,记者还了解到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拆迁闹剧,2007年4月29日,南通市房管局以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教学、行政和后勤综合楼二期工程之名张贴拆迁公告,随后拆迁户备受折腾,玻璃被砸,锁眼被挤胶水,竟呈常态。
在去年6月针对一户的强拆听证会上,“没有拆迁许可证”的重要情节被南通市房管局官员当场证实。意外的是,到今年3月崇川区政府依旧向该户下达了强制拆迁的通知,此前的2月27日对该户强拆获南通市政府批复。事实上,早在去年7月,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已答复该户,所谓医院综合楼项目“至今尚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再到今年3月南通市国土局也答复称,此户不在该院用地范围内,医院综合楼项目也没有申请用地手续。真相终于大白,强拆程序也被叫停。现在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拆迁个案。值得庆幸的是,非法拆迁伺机抬头之下,民众的法制观念以超常的速度被强化,而法律知识也被逼恶补,才使得这种虚张声势、瞒天过海之举得以现形。
需要点明的是,拆迁许可证经由房管部门核发,南通市房管局固然确知无证拆迁的事实,又缘何召集针对拆迁户的强制拆迁听证会。这难道不够荒唐吗?更荒唐的是,该地块40多户未被拆迁者已经所剩无几。
反思之二
拆迁为何不受欢迎?
谈及拆迁,人们为什么不是欢迎,不是充满期待,而是抱怨,乃至于满心的畏惧和无助?弄清这个问题,就不得不反观拆迁过程中的立场问题。我以为,要让群众拥护拆迁,就要让拆迁回归法律轨道,就要站在被拆迁人的立场考虑安置补偿问题,真正做到依法、人性。
以记者调查的南通被拆迁人而言,面对拆迁公司的工作方法,面对不明身份者的打砸,面对行政强拆的高压,他们无疑是弱者,除了效果微乎其微的自我救济渠道(譬如报警、诉讼),他们几无招架之力。正如拆迁户季春梅所言,“我们已经是砧板上的肉”,我能感到她言语之间的无奈。
群众不满意拆迁,主要在于得不到满意的补偿安置。需要引起关注的有这么几点:其一,想拆迁,先听证,听一听民声;其二,想拆迁,先筹划安置,保证一个好地方,交通方便,不要太偏,保证一个好房子,环境良好,质量过关;其三,依法按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评估,而非采用地方政府几年前制定的补偿标准,力争做到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补一”;其四,对于因拆迁切断生计者、生活困难者,应考虑给予相应的生活保障。这决不是过分要求。
此外,若非公共利益之需,拆迁原住居民的房屋,除进行正常的安置补偿外,还应有额外补偿;因为拆迁让他们受到财产、身心等多方面的损失。从根本上说,拆迁不能让居民的生活质量有所降低,而应该略有提高。拿某些拆迁户的二层小楼来讲,从建筑质量和装修规格上讲,无异于乡村别墅,若为开发商所建,售价自是不菲,现在按普通民房补偿二三十万元,就难怪当事者不接受。
有人可能会问,提高补偿标准,钱从何来?这显然不是问题。百乐渔都地块拆迁户仔细算过账,补偿安置的预算款与可以预期的土地出让金比起来,还占不到十分之一。因此,拆迁标准哪怕提高一倍也并不算多,但对拆迁户而言已很可观。这或是两全之策。届时,拆迁到哪里,哪里还不箪食壶浆欢呼雀跃吗?
反思之三
警惕拆迁公司前置模式
观察当下的拆迁,拆迁人无论土地储备中心,还是开发建设单位,往往将具体拆迁事务委托给拆迁公司。委托并无不妥,但全盘委托就值得商榷,并由此造成拆迁公司冲锋在前甚至不择手段推进拆迁的状况频发。
众所周知,拆迁是一项相当棘手的工作,尤其以补偿价格谈判为甚。对拆迁公司而言,其以一定价格打包获得拆迁业务,这就意味着,安置补偿款支出越少,自己获利就越多,利益驱使着他们不会轻易对拆迁户开高价。此外,针对不同的对象,补偿价款相差悬殊。遇到掌握社会资源者,拆迁公司不会强力相逼,若试试啃不动,就会提高价款,甚至暗中操作出天价补偿。这在实际上助长了社会不公。
更重要的是,受委托合同和拆迁期限制约,失去耐心的拆迁公司就会动下坏心思,图谋不轨。于是,拆迁地块上就有了各类闲散人员的身影,就有了层出不穷的野蛮拆迁案例。所谓暴利之下,必有蛮夫。暴力行为肆无忌惮,也和警方处置不力不无关系。有人向记者反映,辖区派出所民警竟称找不到他家,而等警察到了,闹事者早已没了踪影。
按照国务院拆迁条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但现在常常是拆迁公司代劳,所签不乏空白协议,签下多日被拆迁人却还拿不到。种种的乱象,不得不拷问这种拆迁公司越俎代庖式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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