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判官王婷,据说人长的很美女,判案也十分给力。最近,王判官在判决一起经济纠纷的案件上,充分使用了语言艺术的创意,做出了可能是2010年中国最给力的一个判决。
2009年4月,外地某民营公司租下很有政治背景的新疆百花村公司一块场地用于商业经营,合同表明:出租方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用水、用电、供暖和合格的消防资格。但在承租方交付了上百万的订金、租金、物业费并投入几百万元进行装修后,百花村却并未提供电、水、暖和主体消防验收,该建筑物根本无法使用。协调半年后,百花村仍拒不履约,承租人只好将百花村告上法庭,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押租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王判官对这个案子的审理用时一年半,之后,做出了一个很有创意的判决:1)尽管供水供电作为建筑物对外出租的必备条件已是法理常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建筑物未经消防验收禁止投入使用,但王判官却认为,没有水电暖和消防的建筑物也是可以使用的(她的创意是这个建筑物也许是给动物使用的,因为这样的建筑物给流浪狗肯定可以使用,如果给老鼠的话,那都能让老鼠幸福死);2)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说明什么是合同义务,但她很有创意地认为,合同的义务分两部分,提供建筑物是根本义务,而提供水电暖等是附属义务,虽然百花村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供水电暖等义务,但毕竟提供了建筑物,所以没有根本违约,既然没有根本违约,就等于没有违约(这就好像说,假药也是药,药是主要的,药能不能治病是次要的,因此,买假药是可以的);3)既然百花村没有违约,就不需要赔偿承租方的任何经济损失,而且承租方还要为不能使用的建筑物支付租金(这等于说,既然假药也是药,消费者就应该付钱)。
一个执法官员,竟然可以如此创造性地误读最简单和最基本的法律条文,就好像一个大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无缘无故掌掴一个儿童,中国,这是怎么了?
美女王判官真的是如此低能吗?如此低能也能当上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的主审判官吗?是因为美女吗?还是因为别的什么?
如此荒唐创意之判,看来在2010年,新疆注定要产生一个中国最给力的王判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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