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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又粗暴:高院关于未缴养老保险如何赔偿损失的规定

(2015-06-19 09:00:02)
标签:

杂谈

简单又粗暴:高院关于未缴养老保险如何赔偿损失的规定

2015-06-16看长夜变蓝  子非鱼说劳动法http://ww2/large/4c70fff5gw1et94dqo07aj20370230sk.jpg 

编者:高院的规定,虽然简单方便,但是没有考虑本人工资和缴费年限难显公平,实属不公平。社保问题多,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首先要问的是征收部门,为何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有没有违法后果?其次要问劳动者,用人单位固然有错,可是劳动者本人也难辞其咎。第三,补缴了,社保基金缺口大。不补缴,有违社会保险法。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和发放由社保部门处理,具体发放计算依据复杂,涉及到工资、工龄、经济政策等,让法院来审理是专业不对口,不审理则劳动者难以救济。难,难,难。

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评析:重庆市高院本次出台的意见在操作上只需考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数额简单便捷,利于裁判机关裁判。但从操作层面来看存在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不符合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计算原则。虽然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算的指标较为复杂,但缴费工资(工资)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计算指标。高院意见恰恰未体现工资和年限对退休待遇赔偿的重要性。

1.未体现劳动者工资差异对退休待遇赔偿的影响。统一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作为基数确定劳动者的损失。举例:甲乙同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年,均未参保,甲工资平均每月1万,乙工资平均每月2千,按意见精神,甲乙能拿到的退休待遇赔偿没有区别。

2.未体现超过15年的连续工作年限对退休待遇赔偿的区别。对满15年的劳动者统一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举例:甲乙同在一家公司工作,均未参保,甲连续工作了25年,乙连续工作了15年,按意见精神,甲乙能拿到的退休待遇赔偿没有区别。

3.未体现累计工龄长短对退休待遇赔偿的区别,特殊情况下,工龄短者退休待遇赔偿更高。举例:甲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20年,乙在两家公司各工作了10年,甲乙均未参保。按意见精神,乙的赔偿将比甲高1/3

二、要求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1.用人单位后期出现破产倒闭或者拒绝、拖延赔付的情形劳动者难以维权。

2.用人单位也难以像社保部门一样每年对劳动者进行生存认证。

综上所述,该意见精神简单粗犷,利于裁判,不利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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