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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教案之行政诉讼---立案篇

(2010-04-12 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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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震惊中外的山西临汾教会案,刑事审判业已结束。五位基督徒均判刑,分别以非法占用土地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而在此案中,浮山事件中,众多基督徒被打伤,相关警察却没有承担责任。
    2010年2月26日,临汾教会牧师王晓光在狱中收到尧都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表明:将拆除教堂“金灯堂”。王晓光遂在狱中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4月2日,王晓光收到尧都区政府下发的复议决定书,表明维持该处罚决定。
      2010年4月11日(昨天),我在永济监狱见到王晓光,与他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及诉讼文书,现全权代理该案件的行政诉讼。
       今早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立案庭告知需要行政庭审核。遂到行政庭。
     行政庭法官表明:该案不属于我们管,你应该到尧都区法院。
     我说:根据最高院规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官称:    不能你认为重大就重大。我说:“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决定自己审理; 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法官说:这个我决定不了,厅长出差,要等他回来
     我说:不能因为你们厅长不在就不办公,我今天一定要立案,你不立案就给我按照法律规定下达不予立案裁定,我向高院上诉。要不就按照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或者自己管辖。
        法官说:你就到区法院立案就可以了,何必这么麻烦。
       我说:此案影响重大,我坚持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你们立案。
        法官看了我的案卷,很显然知道该案。然后说:要向领导汇报。我在外等了大概四十分,法官过来,说你先把材料放下吧。我向法官要求出示收到材料的收条,法官说没有。无奈之余,我和法官说:从现在开始起算,按照法律规定7天内,你们要给我答复。遂留下材料,离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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