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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李庄律师因履行辩护职责遭逮捕一案

(2009-12-16 12:08:43)
标签:

法律

重庆警方

被告人

律师协会

龚刚模

李庄

杂谈

关于提请紧急关注李庄律师因履行辩护职责

遭逮捕一案的会员建议书

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并张学兵会长:

报道称:北京李庄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这是继今年五月北京律师张凯、李春富在执业过程中遭重庆警察任意羁押铐打后,又一起重大律师权益事件,我们深切关注。

 

就该事件程序部分发表如下意见:

一、侵害律师会见权。

据报道:李庄律师在龚刚模“涉黑”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多次向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会见被告人龚刚模的请求,均遭拒绝并因此多次争执。该行为直接侵害和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违反律师法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李庄律师始获准会见被告人时,重庆警方甚至调用四名警察和摄象机对李庄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现场监控,严重违反《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的强制性规定。

二、侵害律师阅卷权。

据报道:李庄律师查阅复印案件卷宗受到诸多限制和阻挠,仅获准查阅复印“主要证据”,并因此多次争吵。律师法34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该行为侵犯了律师职业权及被告人辩护权。

三、案件事实不清

警方指控:李庄律师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

然而,刑讯逼供本身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检察院是否介入调查该事实?此时重庆公安本身是涉案单位,应该遵循回避原则。

辩护律师提出并帮助被告人申请身体伤情的司法鉴定以证实刑讯逼供事实的行为,是一项基本的律师职责。重庆警方甚至将此指控为李庄律师的犯罪行为,更是严反基本的法治原则。

四、错误适用法律

刑法第306条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犯罪主体仅限于案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第305条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我们注意到,龚云飞等近二十名被告人龚刚模的亲友非上述主体。重庆警方将近二十名被告人亲友和其他案件知情人一同拘捕,非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客观为龚刚模亲友为其聘请律师设置障碍。

五、基本程序违法。

报道披露,李庄律师12月12日晚即被重庆警方带离北京实施拘留,至12月14日其所在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尚未收到警方关于李庄律师被拘留的通知。

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重庆警方对李庄律师实施拘留逮捕的基本程序违法。

鉴于《律师法》46条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3条,都赋予律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之义务。我们特向协会以及张学兵会长郑重提出会员建议:请求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紧急关注本案并采取切实行动维护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建议人: 黎雄兵  张凯  李和平

现征集签名人:请将名字 、职业、所在城市发往   lawyerka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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