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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曹大和案件制度缺陷

(2009-03-24 01:16:20)
标签:

法律

成都铁路局

贵阳铁路法院

列车长

曹大和

黄建成

分类: 法眼天下

      曹大和案件一度成为人们的热议,但更多的还是简单的道德评估,而缺乏理智的、建设性的看见。该案到底隐藏着什么玄机?什么力量可以使列车长黄建成在光天化日之下把一个乘客活活的绑死而事后毫无忏悔?这里是否隐藏着什么阴谋促使让该案件一波三折?
       圣经里说:“你种的是什么,收的是什么.”“好树结好果子,坏树结坏果子。”造成曹大和的悲剧,绝不仅仅是黄建成一时的过错,而是有铁路系统制度的原罪,铁路系统的垄断之类的言词早已是老生常谈,该文不再赘述,本文仅仅就铁路的司法系统这个怪胎细说一二。
     该案移送至贵州铁路法院后,我向贵阳铁路法院递交了回避申请,理由有二。其一:铁路法院本身不具备“合宪性”其二,该案最终的责任主体是成都铁路局,而贵阳铁路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成都铁路局任命,如此审理,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贵阳铁路法院很快就口头驳回了我的申请,理由只有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什么法律,什么规定就拒绝明晰了。黄建成在被刑拘第一天就取保候审,没有一天的牢狱之苦,之后,贵阳铁路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黄建成提起公诉,并且还向法院建议从轻处罚,这也难怪黄车长法庭上理直气壮,毫无忏悔。这里蹊跷颇多,比如这个罪名选择就是很轻的,列车长把一个大活人绑起来,直接导致曹大和死亡,怎么还有“过失”之说?非法绑人限制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该是十年以上,而检察官选择了过失致人死亡,并要求从轻发落,大概判缓刑都有可能,这其中可是十年的差距啊?还有,在三次绑人中,第二次是一个乘警与列车长共同绑人,而为什么该乘警没有被诉?在鉴定结论中,事实陈述与成准强的证词完全不同,成准强举报侦查机关做伪证,然而,该举报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这里到底有什么玄机?让一个本应该在阳光之下的审判变得鬼影叠从。
      从制度设置上来说:铁路法院就像一个私生子。私生子之特点有二,其一没有在法律允许下而产生,其二,缺乏道德担当。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院的产生和组织以及职权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而铁路法院没有法律规定。由此看来,其可谓“名不正”。铁路法院工作人员不是行政编制,而基本上是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编制,部分法官的身份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干部,而不是专门的司法人员;经费也是来自于企业,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拨付法院经费,也就是说法官的存在本身就依赖企业一方面,吃人家的嘴短,如此看来其可谓“言不顺 ”。如此名不正、言不顺的铁路法院,如何可以放在阳光之下审判呢?我们大概也没有太多理由对它期望过高了。本案中,贵阳铁路段属于成都铁路局管辖,而最终的责任方实际就是成都铁路局,而该贵阳铁路法院也属于成都铁路局管辖,此可谓儿子审老子,大概,这次贵阳铁路法院非的拿出点大义灭亲的勇气了。
    铁路法院、检察院、公安自成一套体系,被铁路局养着,罩着、也惯着,当然这个当儿子的好歹也得尽尽孝心,看看进几年的案例就知道,这个儿子是多么百依百顺,虽然是个私生子,但毕竟没有他爹的当年的胡来,哪有他今天折腾的份。
   如今期望这个私生子点堂堂正正的君子之风,或许真的难为他了,看来这法院也得明媒正娶。圣经里说:“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曹大和代理律师: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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