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文由曹大和案件代理律师张凯撰写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说曹大和案件列车长是出于公众利益而对曹大和实施的捆绑尚值得同情的话。但是曹大和案发后的很多事情就让人费解了。这让我们不由的感到该案隐藏着巨大的阴谋,这种阴谋足以让我们感到胆战心惊。
阴谋一:权力与法律的媾和
如果曹大和真的有精神病的嫌疑,那么列车长也没有权力采取如此强制措施。根据《铁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据当时目击者陈准强陈述:“列车开出后,我听到我的左前方座位的一位男子大声说话,但说几句后就会安静下来,因此我并没有在意。列车运行中,这名男子会突然站起来,大声喊几句。”很显然,曹大和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仅仅局限于语言---大声说话或喊叫。那么,列车长对于曹大和的制止也只能局限于语言的层面。况且在中文的语境下,制止一词也仅仅限于语言层面。从《铁路法》本身也可以证实这一点。《铁路法》:“第五十三条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由此可见“听”只能针对“说”而言。但很显然,列车长对于仅仅是在语言层面的“扰民”开始了直接动手。列车长与相关乘务员捆绑曹大和本身不仅于法无据,捆绑本身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而此时的乘警却沉默了,根据《铁路法》第四十三条: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和显然,乘警此时的沉默代表一种“合谋”,代表一种对违法甚至犯罪的默认,这是法律在权力面前的萎缩和附庸,这种附庸必然会促使权力滥用到极致,曹大和死于列车长的捆绑,更是死于执法者在犯罪者面前的冷漠和阳痿,当法律与权力不是制约或监督关系,而是同谋者时,受害者只能是最无奈的百姓。此时法律不再是保护曹大和的盾牌,却成为了伤害他的利剑.
阴谋二:蹊跷的询问笔录
曹大和的死因鉴定意见书中(出自广西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引用了相关询问笔录:
1、“我们同行三人(指护送曹回家的三名同伴)对曹大和进行约束,列车长和工作人员给予协助”;
2“曹大和的手已快挣脱,我们同行三人见这种情况,便向乘警反映,乘警和列车员拿来胶带纸给我们,我们又对他的手进行约束,警察和列车员给予协助”;
3、“见曹大和的手脚都快挣脱,(列车长)便和列车员拿来胶带给我们,我和陈洪光一起在列车长的协助下,再次对曹大和进行约束”
看了这样的询问笔录,读了与其截然相反的目击者陈准强公开的证词,让我们不由的一身冷汗,伤害曹大和的竟然不是列车长,却成了曹大和的三个同伴,列车长或是乘警仅仅是协助者?在侦查笔录上就轻易的将责任转移给了曹大和的朋友,大概曹大和的三个朋友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自己很可能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如果说曹大和的三个不识字的朋友容易被愚弄的话,而本案作为一个公共事件,这其中的虚假简直是愚弄公众的智商。到底是谁在其中作祟?这里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阴谋.
阴谋三:请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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