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第三章
(2016-03-16 14:59:11)加拉太书第三章
Ⅱ 神学的论据(三1-五1)
保罗可以写完第二章就结束这封信,因为暴风雨已经过去,该说的道理也说完了。然而,保罗一想到加拉太人的境况,就心忧如焚,不能自禁,像在一章6节时那样,于是他又再回到这问题上。因此从第三章开始,他从神学的角度,或说得更正确点,从圣经的角度来论证这严肃的问题。也许对一个犹太人来说,这是很自然的做法,特别是受过拉比训练的人,论证问题时总不免要诉诸圣经上的证据。但也有可能是保罗知道,犹太派基督徒必会断章取义,拿圣经的说法来支持他们的主张。不管何者为确实的理由,当我们看到,有时保罗的论据有很浓厚的“拉比风味”时,应该不会感到意外。他的敌手受过的训练,使他不得不如此。他必须和他们站在一样的基础上,说他们能懂的语言,好让他们明白,叫他们无可辩驳。但所谓的“拉比式”,只是指他引用和处理经文的方式,不是指他对圣经的诠释。保罗所诉诸的圣经原则,不仅在第一世纪的加拉太适用,今日一样适用,只是我们的说法可能有些不同而已。保罗的拉比背景及此一背景对他解经(如果不是他的神学)的影响,已有许多人研究;关于他的犹太背景的研究,此时更特别有用(如Davies, Daube, Schoeps, Munck等人的研究)。不过,我们也要慎防过分强调这种背景在保罗思想中的地位。不论他的背景为何,他不是第一世纪的拉比,他是第一世纪的基督徒。
至目前为止,保罗已经从他个人的属灵经验,及基督教历史的事实来辩驳犹太派基督徒的错误教导。现在他要证明他的经验并非个人主观的幻觉,它是植基于神永恒的计划之上,这计划是神的话启示给我们的。但在进入这个论题之前,他要加拉太人看看自己的属灵经验,并将它和亚伯拉罕的类似经验串连起来。他这么做有两个目的。首先,他要加拉太人知道,他们目前的态度不仅和他个人的属灵经历矛盾,也和他们自己的属灵经历矛盾。保罗的心路历程并非伟大的圣徒才能有,而是每个基督徒都会经历且应该经历的,不论我们有多渺小。其次,他要他们看到,他们(保罗和加拉太人)的心路历程,和亚伯拉罕经历的一般,否则引用亚伯拉罕的例子就变成无关痛痒。正因如此,我们赫然发现,尽管外在环境极为不同,亚伯拉罕的问题竟然也是我们的问题。接着保罗再进一步指出,亚伯拉罕的解决之道自然也是我们的解决之道,因为亚伯拉罕的神也是我们的神。
保罗稍后还会提出一个更精彩的论点。亚伯拉罕本身其实也是外邦人,和加拉太人一样。他不是犹太人,虽然他是后来之犹太人的祖宗。他也不懂摩西律法(尽管后来有的拉比声称他守律法),没见过圣殿,没听过饮食条规,甚至年轻时也没受过割礼——然而神早在他受割礼以前(好几十年前)就已接纳他(罗四11)。他不仅是犹太人的祖宗,所有干旱的南地(Negev)上的外邦人的祖宗,也都可以追溯到他。此外,在神给亚伯拉罕恩惠的应许中,祂也特别提到了外邦人。犹太派基督徒引用摩西来支持他们的说法,保罗则引用亚伯拉罕的例子做后盾。前者引用律法,后者引用应许。如果犹太派基督徒诉诸几百年的传统、足以傲人的律法历史和摩西的约,保罗就诉诸更大的传统——亚伯拉罕的约,这比摩西的约要早好几百年。
保罗在罗马书中对这些论据有更详尽的发挥,但加拉太书已将这些论据的大纲、精华点出。前面保罗说他的福音不受外界的影响(特别是来自耶路撒冷的影响),的确一点没错,这里就是个有力的证据。一来,我们看到,保罗的福音在旧约的背景下,是多么的突出;二来,在他福音中这方面的真理,显然并非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出来的。毫无疑问,他早期在亚拉伯时,必然就是这样看待他的福音和旧约内容的关系:大的架构神早已定好,不会再改变。
A 引言(三1-6)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1.
有些学者认为,这句的“加拉太人”显示出这封信的目的地所在(见导论[I
虽然在希罗文献里曾有人用aphrones(愚蠢)这个词来描述“加拉太人”,但也只是偶然提到而已,加拉太人从未成为罗马社会的笑柄。保罗说“无知的加拉太人哪”,意思不是“你们这一群无知的乡巴佬啊!”他会严厉地责骂犹太派基督徒,但不可能用侮辱的字眼,来骂他所带领归主的人,更何况他此刻的目的,是要他们能明白他的话。同样的,如果想藉着比较克尔特人的种族特色和加拉太人的情况,来找出加拉太书的受信地点,也是相当不智的。路德就是这样推理,说加拉太人就是德国人,因为他们的情况和那时的德国人极为相似。也许最好的诠释是,加拉太人就是我们每个人,若这么看,路德的说法当然也算正确,因为这种善变本是人的天性。这也是这封信所以如此不受时空限制,普遍适用的缘故,它对每一时空里的每一个基督徒说话。否则,它不过是历史文献,只有考古学家会对它有兴趣。
不过,不管加拉太人是谁,保罗也不完全怪罪于加拉太人。他问:谁又迷惑了你们呢?67英文的fascinated一字是从拉丁文演变而来,字根与ebaskanen是同样的意思。我们可以想象,那些从耶路撒冷来的文士说得天花乱坠,单纯的加拉太人听得如痴如醉的那幅景象。但是保罗不愿浪费时间来谴责那些假教师,他们自己必须到神的面前交帐,只有神能判断人心(林前四5)。有人认为,谁(tis)用的是单数,正好和前面一章8节的用法一样,所以应该是指“犹太派基督徒的领导者”。他们又说,这也证明保罗不知道这位带头者的姓名,但不尽然。这一句强调的是迷惑这个动词,至于这人或这群人是谁无关紧要,保罗并没有多大兴趣。保罗将福音传得明明白白,加拉太人却能忘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可见他们的确是被迷惑了。再进一步推,这一句虽也可以译为“谁嫉妒你们?”但意思不可能对。即便是犹太派基督徒真的暗中嫉妒加拉太人在基督里的自由,这也不是保罗此处的重点。
在加拉太人眼前,耶稣基督已经公开被描绘为钉十字架的,或作“公然展示钉在十架上”(NEB)。和合本作“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这可能是指保罗初次到加拉太布道时所讲的内容。哥林多前书二2显示,保罗的神学思想中心就是耶稣钉十字架的事实;这并非偶然,而是他清楚定下的主题。proegraphē(公开地画出来),意谓“描绘”或“张贴”,像市民海报那样,相当于现代马路边的大型看板,谁都不会错过。另一个可能的意思是“被公开地传扬出来”(BAGD),这就更明显的是指保罗公开地传讲基督。讲道的人就是神的使者、神的公告员(提前二7),这在新约里相当普遍。
钉十字架(estaurōmenos)的动词时态很有意思,它是完成被动分词,表示一个过去发生的动作,导致一个继续不断的结果。NEB译为“在十字架上”,所以这一句我们可以读为“耶稣,被钉的弥赛亚”。只这句话就足以叫犹太派基督徒站不住脚,如果他们能懂这句话的话。事实上,这一句是道道地地的希伯来话。
2.
ex akoēs pisteōs有好几个可能的译法:用信心来听(RSV)“信你听到的”(NIV)、“藉着因信得救之道”(NEB)、“听和信”(NEB)。最后这个译法似乎最好,不过和前者并无多大差别。与此相对的是ex ergōn nomou,藉着律法的工作,意即“守律法”(NEB:和合:“行律法”)。在保罗看来,听很重要,信道是由听道而来,这也是为何传讲神的道是如此重要(罗十14-17)。我们必须先听到神所应许的圣灵,然后才能享有神所赐的圣灵,关于这重要性,我们可以比较以弗所有些信徒未受圣灵的洗的例子(徒十九1-7)。举这例子的意思,并非强调,受洗的仪式或经验,和加拉太人得到神赐圣灵有关,重点是他们信了福音,以及他们信道以后最初的反应。使徒行传的前面几章,完全看不出神赐下圣灵和外在的仪式有关;提摩太前书四14的“众长老按手”是否为补行的“按立”之礼,亦无法确定(“按立”是现代术语,用在当时可能不当)。甚至在使徒行传的记录里,圣灵也曾在使徒为信徒按手之前就浇灌下来,例如十章44节,圣灵的赐下甚至是早于洗礼。因此,赐下圣灵紧接在洗礼之后,只能视为某些人的个别情况和一种象征意义。保罗在他所建立的教会是否仍持续按手的仪式,我们不得而知。无论如何,既然保罗不是十二使徒之一,耶路撒冷的一群人必然认为,保罗的举动就算有效,也是不合常规。
3.
4.
然而这句话的意思也可以是:“你们经历了这么多奇事,都是徒然的吗?”(NEB)。这个解释和上下文意对照,更为恰当,因为上文谈到神赐圣灵,下文谈的则是接下来所经历的神迹奇事(5节)。如果那些教会是在南加拉太的话,使徒行传十四10就是他们经历神迹的明证。当然,除此之外,必然还有许多类似的经验未被载入。69保罗实在不愿相信,这些经历竟成徒然(eikē)。因为如果加拉太人从福音倒退回到半犹太的信仰,就意味着不仅圣灵的工作终止,而且他们还不如不曾有这些经验。就他们来说,基督死得枉然,神赐圣灵也是白费。
5.
6.
B 亚伯拉罕的信心(三7-9)
保罗陈述了基本的原则后,现在他要加拉太人看到,亚伯拉罕的经历和他们的关系。他的做法就是仔细地解释创世记的经文。我们难以确定这些外邦信徒对旧约是否和保罗一样的熟悉。不过,就南加拉太地区而言,倒是有不少的犹太人(如半个犹太人的提摩太就是),在当地教会可能有很多从犹太教改信基督教的人。无论如何,不管加拉太人是否熟悉旧约,新约时期教会使用的惟一圣经就是旧约。像保罗这样的传道人,若要使用“经文”,当然就是用旧约;然后他还会加上耶稣的生平事迹及其言论,以证明耶稣完成了旧约的预表。此外,我们已知,犹太派基督徒的理论也是拿旧约做依据,特别是摩西律法,因此战场必须在旧约上。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7.
8.
要叫……因信称义(dikaioi, wouldjustify)可能最好不要当成未来式,尽管在新约里的希腊口语和英语口语里,现在式常有未来式的含义。我们最好将它看成现在进行式,且译成“叫……因信称义”(justifies)。叫外邦人称义的是神,祂让他们称义,完全是基于他们的信和全然的交托信靠。这本就是神在和亚伯拉罕立约的那一刻所做的。亚伯拉罕的称义和我们的称义,其原则完全一样。亚伯拉罕和我们的惟一差别就在,人能如此称义的理由,现在已在耶稣基督里对我们显明。
明白了这点,要解释预先传福音(proeuēngelisato)也较容易。这句话表面上看,圣经是传福音的主体,其实真正的主体是神。一方面,基督徒不会说在耶稣的受难前就有福音;但另一方面,此处预告了福音。事实上,不止是预告福音,它几乎就是福音,因为神处理人性的方式是永恒如一的。希伯来人也常将亚伯拉罕视为先知(创二十7;约八56)。eneulogēth{esontai(蒙福)这字背后的希伯来文,其确切的意义有很大的争议。它可以译为“祝福”,也可译为蒙福。若是前者,意思就是,外邦人想要彼此祝福时,就会说“愿亚伯拉罕的神祝福你”,因为他们想不到更高的祝福。如此,且不论创世记十二3怎么译,十八18若译为“祝福”并无不可。然而传统的犹太解经,都采用被动语态的“蒙福”,保罗此处显然也是这样的用法。
9.
C 谁受咒诅?(三10-14)
现在保罗必须立即转身,对付另一来自侧翼的攻击。犹太派基督徒这时必然对保罗的说法感到不耐、愤怒。他们会说,“我们谈的是律法,为何要扯上亚伯拉罕?亚伯拉罕只是神启示的开端,几百年后,神颁布摩西律法,才是启示过程的最高潮。以色列人就是藉着遵行律法来寻求救赎。如果神因怜悯我们,在亚伯拉罕时代用了别的方法,那是因为那时还没有律法可守。”的确,有些拉比浪费了许多精神,想要证明,希伯来人的先祖(特别是亚伯拉罕),虽然没有得到神明白启示的律法,但他们仍遵守了律法。但是,证明了这点,最多只能更加肯定亚伯拉罕的可敬,不能证明他们那套系统的一贯性。犹太派基督徒向加拉太人所传的是,要得救就必须遵守摩西律法(至少遵守一部分)。因此,对他们而言,亚伯拉罕和行律法的问题毫无干系(除非他们真的相信,亚伯拉罕也守了全部的律法)。但对保罗而言,亚伯拉罕和律法的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关键。
保罗时代的犹太律法专家普遍有一个看法,认为不明白律法,又对律法没有兴趣的一般百姓(am hāāretz,“地上的民”),都已在神的咒诅之下(参:约七49并对照圣经以外的文献使用的更强烈的措词)。现在保罗反将一军,谓真正在咒诅之下的,不是外邦的罪人,而是犹太律法专家。咒诅的详细意义后面会讨论,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谁受咒诅”,这点保罗很清楚。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的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
10-11节我们可以改述如下:“以行律法为本,寻求神的接纳的人,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坚守律法,没有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的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
10.
那么,受咒诅是(hypo katarān)什么意思?在新约里,保罗有时似乎是让“愤怒”(orgē)和“咒诅”(katarā)不必然有相连的关系。没错,在罗马书中,我们可以加上一些抽象的名词,如罪、死亡、律法和其他的东西,把“咒诅”的意思扩大。但是“咒诅”指的不是神学观念上和神敌对相抗的邪灵的力量,也不是来自神的一种抽象的、要执行某任务的力量。这里的“咒诅”只是个一般的犹太述词,很多情况下,这个述词很抽象,但旧约的某些经句可以解释这现象。就这抽象的“咒诅”一词来说,其历史源远流长,可以上溯至创世记三14-19,下推至玛拉基书二2。70仔细检视创世记三14-19,或是四11-12类似的经文,就可发现,“咒诅”指的是神对于人的罪所做出的个人化的反应。它根本就不是那种盲目、非个人的力量。
“但这都是在神颁布律法之前的情况!”犹太派基督徒也许会如此反驳。所以保罗立即将话锋转到神颁布律法(Torah)之后的那段时间。他引用申命记二十七26来证明,不能坚守并遵行律法的人,一样受到咒诅。没错,在希伯来文圣经中,这一节经文没有“都”(all)这个字,只说“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对此,百姓都回应说:“阿们!”,表示他们接受这样的规定。然而一切(all)这个字出现在下一节的经文中:“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申二十八1)。所以,保罗可能是将这两句经文的意思合并。71现在,既然人明显地不可能遵守一切的诫命,那么,所有想要遵行律法的人都必然会在这咒诅之下。这点拉比们都明白;保罗则是在他归主前有切身的体验。但对拉比们而言,他们没有别的出路,只能紧紧抓住“先祖们的善功”特别是亚伯拉罕的。这就是为何犹太人会如此强调“亚伯拉罕的后裔”的身分,以及身体上的割礼记号,因为割礼是神和亚伯拉罕立约的保证。一般的犹太人都真心地相信,受了割礼的亚伯拉罕后裔,绝对不会去欣嫩子谷(Gehenna,恶人最后受惩罚之地的代称)。我们能嘲笑他们这种想法吗?想想现在,不也有好些人以为,成为教会的“会友”,或受了洗礼或其他仪式,就是某种保证吗?
11.
哈巴谷书二4正是保罗的伟大教义“因信称义”的关键经句。他在罗马书一17也有力地引用了这一节;另外,希伯来书的作者(不详),在十章38节也引用了同样的经句。现在常有人会问:保罗如此解释这节经文是否公正客观?是否他个人强加附会?这个问题只能从保罗对旧约的态度,和他如何使用旧约来回答。73没有人会怀疑保罗的属灵经历,也没有人会怀疑这是他对这一句经文的诠释。但有人会说,既然保罗两次引述该节经文,可能就是这句经文给了他新的属灵光照。然而真是如此吗?74
简单地回答这问题,首先,保罗根本不是拿这节经文来证明“因信称义”的教义,他只是用它来阐释这真理。要证明这真理,他是拿神对待亚伯拉罕的方式为证。这个属灵真理在圣经的别处早已说得明白,这句经文不过是个适合把这真理挂起来的钉子。其次,保罗并没有强解哈巴谷书的这句经文,特别是如果我们将他的引文翻译成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RSV和NEB;NIV沿用旧的译文:“义人必因信得生”)。甚至在旧约里,“信实”和“信靠”之间的区分也并不很清楚,正如新约里的pistoi一字,同时也有这两层意思。
接下来的论证就顺畅、容易得多了。12-14节经文如下(括弧内为作者补充):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和‘因信而得到神的恩典,得以称义’这观念毫无关系),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而基督就是被挂在木头上)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12.
13.
这里保罗引用的是申命记二十一23: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他的意思不是指人只因为被挂就受咒诅,而是对以色列人而言,被挂而死是被神咒诅的一个外在指标。事实上,罪犯被吊死是因为违反了律法,违反律法就带来咒诅和惩罚。所以,对保罗或任何犹太人而言,基督所经历的那种死亡方式,是一种适当的惩罚。不论对犹太人或外邦人,十字架代表一个罪犯或奴隶的死亡,羞辱的死亡,但对基督徒而言,十字架还象征一个事实:挂在上面的基督愿意为我们忍受“咒诅”。不错,罗马人钉十字架的残酷方式〔最先被凶残的亚历山大·詹纽斯(Alexander Jannaeus)用来对付反对他的法利赛人〕,和早期犹太人将罪犯的尸体曝露在木头上的习俗,在许多方面并不相同,但就道德意义而言,则没有太大差异。(犹太人都知道钉十字架这种刑罚,参Hengel )。79基督受咒诅并不是仅仅因为他死在十字架上。保罗看到,基督死在十字架上在圣经里早有预表,因此,基督的死是一种“应验”(fufilment ),有更深层、更丰富、更完整的意义。而对于敌对保罗的犹太人而言,耶稣既是受了咒诅,死在十字架上,这就证明他不可能是神的弥赛亚。这点保罗毫不回避地给与迎头痛击。
14.
D 律法废掉应许吗?(三15-18)
当然,可能有人反问,即便如此,后来的律法仍可使前面对亚伯拉罕的“安排”作废。这问题可是基督教会的律师保罗最专精的,其立论鞭辟入里,猛锐如鹰,凌空俯击其敌手。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RSV:遗嘱),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这几句话背后的结论就是:因此,律法不能改变救恩的条件,不能将本是不配得的应许变为应得的报酬或“工价”。
15.
这里的中英文都无从捕捉原文的用字巧妙。“文约”(covenant)和“遗嘱”(will)是不同的字,但希腊文diathēkē可以有这两种意思(BAGD)。我们如果想到英文里的“约”(testament)字用法也很笼统,一如Old testament与New testament两个词句,若将此处译为“最后遗嘱与约”,就能保持该字的概括性,这笼统性只在圣经的希腊文里才有,七十士译本许久以来一直是用这个字来翻译希伯来文的“约”(beri{th)。对一般的外邦人而言,diathēkē这个字就是“遗嘱”,别无他意,只在古典时期它才有“文约”的意思(BAGD)。希腊文里较常用来表示“约”的字是synthēkē,但没有在新约出现。当然,对于信主的外邦人来说,神立“遗嘱”确难理解,遗嘱只在当事人死后才生效,神却不可能死。但希伯来书九11-21显示,对早期的基督教护教学而言,这点毫不成问题,因这“死”是指基督的死。
如果希伯来书的论证是新约里的标准想法,那么,对保罗而言,神的“遗嘱”必须在立约的祭物流了血后,才正式对亚伯拉罕立定。“死”已发生,自此之后,不能再在这遗嘱上追加任何附录,它当然也不能被几百年后颁给摩西的律法所废掉。在17节里,保罗用“预先立定”(prokekyrōmenēn)和“废掉”(akyroi)两个字的谐音,在中英文都很难再现。两个字都和立定(kekyrōmenēn,15节或作“执行”)一字紧紧相扣,同时也使保罗的论据更坚强有力。加增epidia-tassetai)的说法相当有意思(NEB:“附加条款”)。也许保罗指的是旧约某些地方记载,以拟人化的笔法,说神对祂的某些作为“后悔”。但就亚伯拉罕的个例来看,神从未后悔过什么。这点基督教和犹太教的神学都是一致的,不论后者对律法有多重视。
如此一来,关于希伯来或希腊罗马的法律里,立遗嘱人是否可以更改其遗嘱的问题,根本不是重点。保罗的论据是:立遗嘱的人一过世,他的遗嘱就必须实现。
16.
17.
18.
E 律法之目的为何?(三19-29)
至此,保罗已把因信称义的道理证明清楚,也许加拉太人此时已被说服了。不过,也可能证明得过头,因为现在看起来律法似乎毫无用武之地了。对加拉太人而言,这点不是问题,倒是耶路撒冷的教会必定很难接受。犹太派基督徒会立即抓住这个漏洞,说保罗不仅不要人守律法(反律法主义),现在连理论上都将律法完全排除。在耶路撒冷的犹太基督徒圈子里,本就有这样的批评流传着,就是使徒行传二十一21雅各提到的。再者,根据保罗对神的计划的理解,他也必须将摩西律法在神的历史计划中的正确位置标示出来。他成为基督徒时,他也是个最道地的犹太人(罗九1-5)。在第五、六章保罗会说明,因信称义并不会导致反律法主义,它只是过圣洁生活的开始。在别处他会说明,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有其现在的价值,但现在不需对加拉太人谈这点,因为他们此时的问题不是不要律法,而是过度强调律法。因此,保罗现在要做的,就是阐明妥拉(律法)在神的拯救计划中的地位,一方面可以澄清别人对他的批评,二方面将神的计划的一贯性显示出来。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19.
犹太人相信摩西律法是藉着天使设立的,此种看法可能是基于出埃及记二十三20;司提反向公会的陈述也提到这点(徒七53)。此处保罗和司提反一样,也是遵循着正统的犹太说法。同时,他论证的方式也和希伯来书的作者一样,先承认这正统说法,接着证明,律法的优越性的说法,早已在基督里被超越。
同样的,保罗代表摩西接受“律法是经中保之手设立”的说法,这也是道地的犹太正统信奉。
20.
21.
22.
近年来有许多研究to panta(一切事物或“每一事物”)这个词的意义,特别是它和保罗“宇宙大拯救”观念的关联(弗一22)。然而此处它应是指“所有的人”(新译;和合:“众人”),而不是“万有”,因为保罗强调的是世人共有的罪性,而不是指罪的无所不及。
如果保罗只说了律法的负面性位置和目的,我们就会落在一个可怕的境况里。其实,在保罗看来,律法将我们定为罪人,叫我们无话可驳,其目的只是让我们成为有资格得救恩的人。义人根本不需要基督,基督来的目的就是要救罪人(太九12-13)。从这角度看,甚至连律法的咒诅功用都仍是一种恩典,这也是保罗在22节后半段所强调的。23-26节就是要详细阐明这层意义。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85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这几节里用了许多拟人化的比喻。此处的“律法”(nomos)没有加定冠词,所以是指一般的律法:加了定冠词的(ho nomos)才是特指摩西律法。不过,pistis(信)加了定冠词则有些不明确。它是指“信心”的原则,还是“亚伯拉罕的信心”,还是“基督徒的信心”(这只有那听信了福音的人才接受)?也许在保罗的心里这三者并无矛盾,因此,我们可以将它译为“(基督徒的)信心”,即后来此字的用法(如:提前四1,和合此处译为“真道”);或者,定冠词在此没什么特定目的,只要译为“信心”即神运行的原则。
23.
24.保罗显然不愿予人错误印象,以为律法是个乖戾的狱卒,因此立即再换个比喻,律法好比小孩子的监护人(现中)或护送者(和合:“训蒙的师傅”)。我们想想过去老一辈家里聘请的启蒙师傅,严厉又古板;再想想忠心老管家负责护送小主人上下课的情景,对那管家的职责就能有些体会了。86惟一不明确的是eis Christon两字,可译为直到基督来(现中、吕译)或“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和合、NIV)。若就古时“启蒙师傅”的作用来看,后者可能较恰当。87保罗的意思是,律法虽不能使人称义,但它的作用是要显明这伟大真理——我们只能因信基督而称义。所以律法不与“应许”冲突,也不是与它无不相干,相反的,律法是应许实现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它预备应许来临的道路。
25.
26.
严格说来,这两种诠释的抉择是关乎神学问题,不是语言学问题,其关键处在于保罗的用语在基督里的意义。BAGD对这词有讨论,并列举了相关文献。88简要地说,这是保罗(及约翰)常用来表示个人和基督间的亲密关系的语词。这词隐含了一种亲密的相通,但不是吸收,也不是同化(见二20的讨论)。因为我们的个性虽然可以被这新的关系改变,但不能完全磨灭。因此,这联合的意义并不仅指在基督里的个人成为祂身体的一部分,它也指所有的基督徒合起来可以称为“基督的身体”。约翰将这持续不断的全然倚靠基督描述为“常在基督里面”(约十五4)。
接下来保罗要说明“因信基督成为神的儿子”的内涵。
“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了。”
27.
28.
保罗的坚定立场(完全超脱任何区别),是因为我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heis,或作“一个整体”;NEB译为“都成为一人”,意思更清楚)。这“一”当然是有整体基督教会的观念在内,和“肢体”的概念(将所有基督徒视为基督的身体),也很接近。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