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浪网友:2009-03-20
17:59:47
(俗话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你的评论也太没素质了吧.和骂人没什么区别.还大师呢!你有什么证明那是你的啊.申请版权了吗?注册了吗??????????? 呵呵 我是律师还能有我懂啊!!!!!!!要么你去找那个报社去和人家有什么关系.我看你是嫉妒人家了吧.........还是好好插你的那两朵花吧!!着要是让本人看见 你要吃官司的.....到时候.......................
)
以上这样的文字是今天由匿名人士留在我的“有关梁胜芳盗用谢明作品”博文留言栏中的,此等的留言居然还以律师自居!可笑!有这样的拔刀相助的吗!哈哈······(你有什么证明那是你的啊.申请版权了吗?注册了吗???????????)你是律师!会这样问的如此低能吗!这样问分明是个法律条规盲!就凭这点就说明你是山寨版的律师啊!再请问你的孩子除报户口外,有没有去版权机构注册呢!再问你是否不认识你的孩子长相,然后别人将你的孩子拐了,而你却不会悲伤呢?
还有(呵呵 我是律师还能有我懂啊!!!!!!!要么你去找那个报社去和人家有什么关系)这句话也是更可笑的,看得出你的律师水准!哎呀!不得不说借用胡汉三的“高!实在是高!”,居然在本人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之下,在盗用者已在上海市插花协会蔡仲娟会长面前承认《花艺国际》08年6月的相关文章中所用图片是本人作品之下(相信那盗用者不敢在蔡仲娟会长的面前说谎),在盗用既成事实的状况之下,还在自以为然地“忽悠”我,可把我乐坏了!哈哈······当我去问那个杂志社答案是—被采访者提供了错误的图片!(答案一定是这样的)再问盗用者哈哈······当然是他们杂志社错误地使用了图片啊!(答案一定是这样的)哈哈······山寨律师你忽悠接着忽悠吧。
再有(我看你是嫉妒人家了吧.........还是好好插你的那两朵花吧!!),莫名其妙的理解!我会嫉妒盗用本人的图片者吗!哎呀!不得不佩服你这山寨律师的思维啊!本人具有不可更改的资料记录证明是盗用者嫉妒本人的技艺,自己若太监般无能却始终觊觎他人的强劲!唯有持此般心态的人才会做出文人嗤之以鼻的丑事!
咳!(着要是让本人看见 你要吃官司的.....到时候.......................
) 告诉你山寨律师,本人一直在上海市安顺路123号2楼2027山寨寒舍等你这等山寨律师的光临哦。
本文的最后还问山寨律师你是那“山寨版花艺大师”的委托吧?
写到这里我着实被这个山寨版的大律师逗乐了!哈哈······
你要是告上了我,我忘不了你!我感谢你八辈儿祖宗,我做鬼也不放过你······
谢明
2009 3
21
注:这里不存在侮辱山寨律师的意思,怕山寨律师理解不了,所以在本文最后给注上一把呀。
哦还有请山寨律师记着,我这博客中还有几篇和“盗用者”相关的文章,麻烦再找来看看,你的匿名留言明显带着威胁的意思,已委托新浪博客做了IP隐匿注册保护,以便诉之法律诉讼时作相关证据。
感谢你山寨律师的提醒,我必将为不使花艺界版权保护缺失,各花艺师之作品不被盗用滥用,不使国家版权法在花艺界留有遗憾,而把正当维权官司进行到底!哪怕牺牲自我,换来盗用花艺师创作的行为得到遏制!
关于“谢明花艺作品被梁胜芳盗用”事件,本人将在适当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正当的维权诉讼,详情关注博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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