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燃烟花爆竹有百害而无一利,儿时很爱放鞭炮,成人后我不燃放烟花爆竹。禁了多好,可是国家又解禁了。那现在只能做“限放”的文章了。去年两会期间写了“限放”的提案,市政协常委会作为重点提案交给相关部门,我还在市几套班子和各部门领导都在场的意见听取会做了专题发言,取得很大的反响。不知为什么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有力的措施。现将这个提案上博,想听听广大市民的意见。
内容:
我国人民在欢庆节日、婚丧、开业、乔迁等红白喜事中形成了燃放烟花爆竹的风俗习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市公共场所滥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愈演愈烈,环境和噪音污染十分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居民的生活秩序,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成为许多群众普遍不满的热点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建议福鼎市人大和政府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建议如下:
⒈规定禁放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城市主次干道、车站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城市木屋区等重点防护区。
⒉规定限放的时间:福鼎城区和乡镇行政中心所在地,除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每天的7点至22点外(除夕和初一全天),其余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要经公安局审批,在限定区域内燃放。
⒊城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批发商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零售网点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经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⒋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销售或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国务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处以行政和经济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⒌新闻媒体要组织正反两方面的材料,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觉悟,移风易俗,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
⒍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开会前,以及商店在开业时不放鞭炮,或使用电子鞭炮。
⒎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建立政府、市直单位、办事处、乡镇行政机关和村(居)委员会工作网络,层层签订限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状,把限放爆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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