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这些年,我遇到的阅卷难题
(2022-09-30 09:35:04)当下辩护律师执业十大难题,依次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质证难、法庭辩论难、听取律师意见难、材料提交难、被控妨害作证的问题、知情权易受侵犯、人身权利易受侵犯、律师投诉后得不到回应难,以上老大难题经常困扰着刑辩律师。
阅卷是刑辩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阅卷权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毫不夸张地说,没有阅卷就没有辩护。刑诉法为什么要赋予律师阅卷权,其主要目的是基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和辩护人本身收集证据能力的局限性的考虑,其最终目的是达到控辩平衡的效果,使处于相对弱势的辩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国家控诉机关获取的证据,从中寻找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加以运用,以保障辩护的有效性。
目前,除了申诉阶段的阅卷难之外,正常的诉讼程序中的阅卷难的问题基本解决,办案单位基本都能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近些年来“阅卷难”已经不再是困扰律师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规定,所有刑事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都应准许律师阅卷,全国各地检察院逐渐实行了电子阅卷,可以无偿为律师刻录光盘提供电子卷宗,提高了阅卷效率,甚至个别地方检察院实施了律师网上预约阅卷的先进制度,还有些地方实行了异地阅卷的服务,律师无须亲自到案件承办检察院去调阅,在12309中国检察网申请异地阅卷,极大方便了律师办案。
与此同时,阅卷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检察机关出于追诉的目的需要,人为地在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过程中设置了一些障碍,使得律师阅卷变得困难。
这些年,我也遇到过许多阅卷难的问题,比如检察院只允许律师对着电脑屏幕拍摄扫描卷,不允许拍摄实体卷宗,阅卷效率低、又不清晰;我还遇到过只允许相机拍照,不允许手机拍照,理由是怕泄密;有的检察院不允许拍照、更没有电子卷,需要复印卷宗,收取1元一张复印费,还有只能彩印,2元一张;还有不说明理由直接拒绝安排阅卷的;法院阶段阅卷难的问题依然残留,就在前两年我在邯郸复兴法院办理赵媛媛妨害公务案时,法官竟然不允许律师复制、拍照诉讼文书卷,不允许复制视听资料,无奈之下只能摘抄下来;有的案件案卷材料很多,动辄上百本,法院不提供电子卷,只能手机拍照,检察院以案件已移送法院为由也不配合提供电子卷,律师只能一页一页拍照;申诉阶段阅卷难题依然未解决,有规定只有立案复查后律师才可以申请阅卷,申诉启动再审程序本身就很难,申诉律师又不能阅卷,无法掌握案件全貌,这为申诉工作带来阻碍和困难,如何在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申请复制讯问录音录像也很难,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刑事案件一般将讯问录音录像随案移送,然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以不要求讯问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实践中律师申请调取就很难,若监察机关不提供,检察机关一点办法都没有。
一般公诉机关不会将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材料,只有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或者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为了证明取证合法性,不得不拿出来讯问录音录像,但是往往不允许律师复制,只能在办案单位提供的台式电脑上看,运气差的时候没有音箱,听不到声音咋办,就这条件。
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一系列律师阅卷的保密义务,我认为多此一举,《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都做了类似规定,我想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应该是为法院通报违反规定的律师创造条件。
近日,我办理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万万没想到竟然遭遇阅卷难。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一般在拘留后的十天之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在办的一件职务犯罪案件,9月28日解除留置转为拘留,纪监委真会挑日子,还有三天就要“十一”放假,假期七天,假期结束之日就是检察院决定逮捕之日,昨天得知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立马驱车两个半小时到故城检察院阅卷,却被告知案卷还在市院,系统也没有电子卷,结果扑了个空,这就基本剥夺了律师介入逮捕阶段的辩护时间。
第二天听说案卷已到检察院,打电话问承办人能否阅卷,检察官直接回答不能,让十一假期后在阅卷,我三连问案卷有没有到,检察官不予作答,直接挂掉电话,再打过去就是关机,接着打无法接听,发短信不回,不能及时安排阅卷,还未说明理由,按理说没有必要拒绝律师阅卷,律师阅卷又影响不了检察院按期逮捕,令我百思不得其解。
如果律师连自己的执业权利都得不到维护,那么又如何能够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从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如果故城检察院依然不能说明理由而拒绝律师阅卷,那么只能提出申诉控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