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简介
(2011-11-26 2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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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简介
编/文·李耀辉
编者按:此文没有任何的研究价值,也没有追求去研究某个问题,尤其是陈瑞华教授讲的“中国问题”,因为这是一篇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文章。我所选取的几个国家比较具有代表性,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在这篇文章中,我只是孤零零的对以上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有的国家不称为司法考试,此处司法考试的含义囊括了世界所有国家的类似司考的制度)进行了考察,可能会稍加评论,那也是画蛇添足。或许这是一篇没有任何价值的文章,有价值也是仅仅局限于对司考认识上知识面的扩张。
美国的律师考试
在美国,不存在法律本科教育,只有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后,通过全美统一的法学院评估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在法学院学习三年后,取得法学博士学位(J·D),(美国的J·D法学博士与我国的法学博士的含义有所不同,这是毕业于美国法学院的第一个学位)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这里有个例外,但如果法学院院长确认其已经具备了毕业和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也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再比如依阿华州,如果没有毕业就参加考试,则必须在律师考试开始的45日内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纽约州则规定,尽管没有取得学位,但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学位课程,也可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不同于我国的司法考试,但和我国1986年兴起的律考有几分相似,美国的律考只是选拔未来作律师的人,而不承担选拔法官、检察官等其他司法官员的重任。
申请参加律师考试者还须毕业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至2001年2月19日,共有185所法学院为美国律师协会所认可。出于对公众以及司法体系保护的考虑,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后,须由有关的机构对申请者的个人品质及是否适合从事律师职业进行审查。
英国淘汰式选拔方式
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并没有“司法考试”的概念,取代它的是一种层层淘汰式的选拔过程,即在法学教育的三个主要阶段: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转法系课程———LPC/BVC课程———签订实习合同/申请学徒,每个阶段的开始与结束都存在激烈的竞争,然而依次完成这三个阶段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
英国法律教育的宗旨一直是培养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法学家。这可以从当今英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上体现出来。当今英国的法律教育分为理论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阶段,任何有志于成为律师(不论是事务律师还是大律师)的学生都必须依次完成这两个阶段的学习。理论教育阶段主要由两个途径可以完成:一是用三年时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二是先修读一个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再用一年时间修读“转法系课程”。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后,要成为事务律师,必须修读由律师协会监管的“法律实践课程”,然后签订实习合同,实习期二年;要成为大律师,则必须修读由大律师公会监管的“律师职业课程”,然后申请学徒,学徒期一年。
英国不存在司法考试,也不存在律师资格考试,而是采用一种层层淘汰式的选拔制度来培养法律人才,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上,美国与英国相同,都是致力于培养从事实务工作律师(法律职业人才)。
德国的统一司法考试
德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德国法官法》规定,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律系学生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此外,任何人要想成为检察官、政府律师、自由执业律师、甚至是公证员,都必须具备与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员相同的资格,而且,接受过大学正规的法学教育是加入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德国,法律系的学生在大学经过7个学期的法律学习后便可以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后,便进入历时两年半的培训阶段,其身份为临时文职人员,有权领取国家津贴。在接受两年半的培训之后,学员就获得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这项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把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的能力,评判工作主要由法官和高级文职人员来承担,考试同样分为笔试和口试两个部分,考生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便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
法国的选拔法律职业人才方式
法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并不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而且法律职业人员也不必须是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法国的法官与检察官属于司法官员,他们被同时录用,而且接受相同的培训。律师作为自由执业者,其录用和培训与法官和检察官完全分离。因此,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要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必须通过不同的考试和培训。尽管这两种选拔途径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其程序却是基本相同的,绝大多数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都要经过以下的筛选步骤:(1)参加职业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大学或职业律师培训中心)的入学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2)接受法学理论教育、法律实务培训,并到有关实务部门参加实习;(3)培训结束后参加结业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日本的统一司法考试
我国的司法考试主要是移植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是形式上的移植,在具体考试制度、考试模式上,还存在很多的区别。
日本实行法曹一元化制度,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来选拔。在这一点,我国的司考就是遵循这一套路,力保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以便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日本的司法考试分为第一次考试和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以判定考生是否具备参加第二次考试的学识修养和能力为目的,第二次考试以判定考生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要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日本对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无论学历高低,也无论是否具备日本国籍,都可以参加考试。第一次考试全部都是笔试,具有大学学历的应考者可以免除第一次考试。第二次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种方式来进行,考生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便有资格成为司法研修所的学员。司法研修生享受国家准公务员的待遇,所有研修费用由国家支出。司法研修时间在1998年以前为2年,后改为一年半,在结束全部的研修之后,学员还要参加司法研修所主持的结业考试,司法研修生只有通过了最后的结业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日本的国家司法考试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所有全国性考试中,历史最久,威望最高,并以“最为艰难的考试”而得名。据统计,除自1949年开办考试后的头几年外,考试合格者从未超过考试总人数的5%。考试合格率甚至在持续下降,1974年以来一直低于2%。将考试合格者人数限制在500名左右,这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成为日本几十年来广为接受的不成文的规定。据不可靠资料证明,日本应该是世界各国中司考最难通过的国家。
韩国的司法考试
韩国的法律职业人员选拔程序与日本基本相同。公民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两个阶段,通常历时3年左右。以往韩国对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没有资格限制,但从2004开始,分别对应试人员的英语水平以及接受法律教育情况进行限制。韩国的司法考试分三次进行,只有前一次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下一次考试。考生在通过第一次考试后,所获得参加第二次考试的资格仅在两年内有效,通过第二次考试的考生在两年内有两次机会参加第三次考试,如果两次都不能通过,就只能从事律师职业,而不能担任法官或检察官。考生在通过第三次考试之后,还必须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2年的司法实务培训,在结束司法研修之后,通过司法研修院组织的结业考试的学员便能够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因没有通过结业考试而没能获得大法院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就只能从事律师职业。
中国的司法考试
我国从1986年起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至今己有100多万人参加了此项考试,其中12万人取得了律师资格。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决议,原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三部门分别组织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举行,统一纳入国家司法考试。2001年10月31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这一规定标志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从2002年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我国已举行了三届司法考试,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为7%;2003年司法考试于10月11、12日举行,全国共有197383人报名参加考试,约有17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为8.75%(占报名人数);2004年司法考试于9月18、19日举行,共有197000人参加考试。
参考文献:
[1] 冯丹荔:《英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制度设计与启示》,载于《东岳论丛》,2008年1月。
[2] 王健编译:《日本国家司法考试简介》,载于《国外司法考试和司法动态介组·法治论丛》1991年6月。
[3] 常淑芬:《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比较与借鉴》,载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3月。
[4] 王丽萍:《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