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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十一章收入部分: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确认收入的处理——详细题解

(2015-12-21 10:06:47)
分类: CPA学习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一、剩余价值比例法计算举例:(题中已知积分值多少钱了,就用剩余价值比例法。所谓剩余价值比例法就是去掉积分值的钱,剩余多少钱就确认当期收入。卖了5000元服装,给人家积分值1000元,服装收入就是5000-1000=4000元,剩余积分的递延收益就是1000元,当顾客以后消费600元时,就冲消递延收益600,确认收入600.

 

如果有奖励积分的情况,题中又给了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那么就要把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和得到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分开确认。比如一共销售了50000元,又奖励了客户50000分,1分的公允价值0.01元。那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就是500元,剩余的49500元就商品的收入。积分是要分年使用的,所以不能直接确认为收入,要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按照每年使用的比例确认收入,①如果2013估计有效期内只会使用80%,也就是使用40000分。如果2013年使用了20000分,那么2013年应该确认的积分部分的收入就20000/40000*500=250元。②如果2014年重新估计有效期会使用70%,那么全部积分就是35000分,2014年使用了8000分,那么2014年应该确认的积分部分的收入就(20000+8000/35000*500=400-2013年已确认的收入250=150

③2015年客户使用了6000分,其余至年底已失效,最后一年应将剩余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即2015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确认的收入=500-400=100(万元)。

 

二、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举例:题目给定的是每个奖励积分兑换商品的价值,则按照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进行会计处理。

11月卖了2000万元的商品,每1万元以上可以换取0.2个奖励积分(相当于0.2万元的商品),其中不能换取积分的销售额为800万元,那么11月应确认的销售收入就要把奖励积分换取商品的收入和实际销售商品的收入分开,实际销售商品确认为当月收入。而用奖励积分购买的商品部分先确认递延收益,在兑换当月再确认为收入。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部分=2 000-800)×0.2 /1+0.2=200(万元),应确认的销售收入=全部收入2 000-积分能换取商品部分200=1 800(万元),或者是(2000-800*1/1+0.2=1800

 

【提示】奖励积分业务、政府补助业务和商品的售价内包括可区分的售后服务费业务等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经典例题

【例题】201311日,甲公司董事会批准了管理层提出的客户忠诚度计划。该客户忠诚度计划为:持积分卡的客户在甲公司消费一定金额时,甲公司向其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以使用奖励积分(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1元)购买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种商品;奖励积分自授予之日起3年内有效,过期作废。

2013年度,甲公司销售各类商品共计50 000万元 [微软用户1] (不包括客户使用奖励积分购买的商品,下同),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共计50 000万分 [微软用户2] 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共计20 000万分。 [微软用户3] 

2013年年末,甲公司估计2013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80%被使用。

2014年度客户使用奖励积分8 000万分。2014年年末,甲公司估计2013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将有70%被使用。

2015年度客户使用奖励积分6 000万分,至20151231日,2013年度授予的奖励积分剩余部分失效。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因素的影响。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3年度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因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以及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4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2015年度因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2013度年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50 000×0.01=500(万元);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收入=50 000-50 000×0.01=49 500(万元),递延收益部分2013年确认的收入(因奖励积分部分确认的收入)=20 000÷(50 000×80%)×500=250(万元),2013年度确认的收入=49 500+250=49 7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 500

   递延收益                   500

借:递延收益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2)递延收益部分2014年度累计确认的收入(因奖励积分部分累计确认的收入)=28 000÷(50 000×70%)×500=400(万元),2014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确认的收入=400-250=15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3)最后一年应将剩余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即2015年客户使用奖励积分应确认的收入=500-400=10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甲公司为通讯服务运营企业。20×612月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6121日,甲公司推出预缴话费送手机活动,客户只需预缴话费5 000元,即可免费获得市价为2 400元、成本为1 700元的手机一部,并从参加活动的当月起未来24个月内每月享受价值150元、成本为90元的通话服务。当月共有10万名客户参与了此项活动。

事项(1)是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业务,预收的款项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分析一:收到一笔收入,涉及到多种商品,要按公允价值(市价)在多种商品中分

分析二:把这5000元话费在手机和话费的公允价值摊销,也就是用市价,而不是用成本。话费是24个月*150=3600,手机是2400,合计正好是5000。一个客户手机应分摊的是2400/2400+3600),十万个客户的收入就是2400/2400+3600*5000*10=20000万元。

手机卖出去了就是当月销售收入,话费要在未来24个月内分期确认

理由: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话费在手机销售和通话服务之间按相对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手机销售收入应在当月一次性确认,话费服务收入在提供期间逐期确认。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预收账款                 28 750

   主营业务收入               21 250

 

220×61130日,甲公司董事会批准了管理层提出的客户忠诚度计划。具体为:客户在甲公司消费价值满100元的通话服务时,甲公司将在下月向其免费提供价值10元的通话服务。20×612月,客户消费了价值10 000万元的通话服务(假定均符合下月享受免费通话服务的条件),甲公司已收到相关款项。

分析一: 这是属于一种奖励积分,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10/10+100

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100/100+10)×10 000=9 090.91(万元)

理由:甲公司取得10 000万元的收入,应当在当月提供服务和下月需要提供的免费服务之间按其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微软用户4] 

借:银行存款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90.91

   递延收益                 909.09

320×6122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以2 000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市场价格为2 200万元、成本为1 600万元的通讯设备一套。作为与该设备销售合同相关的一揽子合同的一部分,甲公司同时还与丙公司签订通讯设备维护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在未来10年内为丙公司的该套通讯设备提供维护服务,每年收取固定维护费用200万元。类似维护服务的市场价格为每年180万元。销售的通讯设备已发出,价款至年末尚未收到。

事项(2)属于奖励积分业务,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分析一:我们要做的是把收到的款项在销售设备和提供后续服务的公允价值中分,收到2000+200*10=4000万。公允价值2200+1800*10=4000万。设备要分的是2200/公允价值*收到价款

借:应收账款                  2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200

 


  [微软用户1] 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本来是50000万元,但由于有奖励积分,必须 扣除奖励积分的那部分公允价值500万元,剩余49500元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微软用户2]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50000*0.01=500万元

  [微软用户3] 这指的是2013年已经实现的收入,转出递延收益。一共奖励了50000分,但只有80%会被使用也就是40000,而2013年度使用了20000分,那么应该确认的收入就应该是20000/40000*全部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500=250元,这个250就是因奖励积分确认的收入

  [微软用户4] 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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