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工伤断四指,只获一次“补偿金”
农民工老田无处兑现的“指望”
文:喻彬
图:詹船海
(刊于2009年7月4日《羊城晚报》花地·纪实)

农民工田茂体遭遇了四次工伤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指连心,农民工田茂体的双手竟遭遇过四次工伤,断了四个手指。田茂体说:“工伤住院期间,老板不给工钱,为了生活只好没等伤好又去上班;厂里从来没搞过培训,我是开料工,刨工缺人就要我去做刨工的活;厂里机器很落后,很不安全。我一次又一次工伤就是这样来的。”
根据相关规定,田茂体遭遇了四次工伤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此,诸多法学专家认为这一法规不完善亟待修订。
断
指
老田举起双手,两个残缺的手掌一字排开,断指之间的空隙中漏出老田痛苦而又无奈的眼神。“天气快要变了,我的伤口就作痛,比天气预报还灵。断了手指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不记得手指断了,拿东西拿不稳,掉在地上摔坏了,惹来老板一顿臭骂。”老田说,每断一个手指之后,很久都会感觉手指在隐隐作痛,可是用手轻轻一抚,才恍然记起这个手指早已被锋利的刨子或锯片削掉了。“医生告诉我,那叫幻肢痛。”
老田的回忆是充满血色的,1989年春天,38岁的老田从四川南充顺庆区农村,来到东莞市企石镇朗霞工业区打工,先后在三家木器制品厂做过工,“四次工伤都是在一个厂里发生的,其中三次是发生在同一年里。”
1997年他被招进东莞企石木器制品家俬厂做开料工,操作电动圆盘锯木机,“负责把木材锯成材料。2001年6月8日,刨工走了,人手不够,就把我临时调到平刨部,让我暂时刨一下。我从来都没有刨过,木头一打滑,就刨到手了。”这是他的第一次工伤,左手中指被刨去了一截。他忍着锥心般的疼痛,从地上的刨花中寻找自己的手指,可是手指已经被飞转的电刨削得粉碎,碎肉酱拌着鲜血染红了刨花……
这次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老田说:“伤一好,我又回到这个厂做开料工。我向老板要求换个工位,不做开料工了,可是老板不答应。这个厂的电锯没有护罩,太危险了,我在我弟弟上班的那个厂看到,人家的开料机上的锯子整个都被罩起来了,锯片没有露在外边,自动化的,人只管把料放到输送带上,你想把手伸进去都伸不进去!人家的刨床也有保护罩。就没有什么工伤。”2007年4月30日下午5时许,老田和以往一样操作电锯开料,当他去地上捡木料时,脚被木料一绊,他打了个趔趄,右手碰到电锯上,“大拇指被锯断一大节,无名指齐根锯断了。”
刹那间,老田感觉右手被一阵冷风舔过,定睛一看大拇指连着一点皮,像一枚红枣耷拉在虎口处,无名指不见了,鲜血从伤口往外涌。“手指没了”这是他的第一反应,“我看到我的手指掉在地上,好像动了几下。”老田赶忙捡起那根沾着锯末的手指,本能地合在创口处……
这次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老田伤未痊愈,又回到原厂上班,老田说:“治伤的时候厂里不发工资,要生活不得不提前上班,这回我死活不肯做开料工了!”厂方鉴于老田遭受过两次工伤,于是安排他做杂工。日常工作是拉料、捡料、磨锯片。“拉料、捡料这样的杂活还安全,磨锯片可是个危险活。”老田回忆:同年7月23日,“我在卸锯片的时候,左手固定住锯片,右手拿扳手卸螺丝。我养伤时间太短,伤还没好,右手使不上力,扳手一打滑,右手撞在锯片上,虎口上一块肉被剜走了。那锯片太锋利了。”
这是他的第三次工伤,其右手虎口被锯片削去一块肌肉。未够工伤“残级”。
“我只休息了七天,”老田说:“我又被叫去上班了,这次安排我在压刨部打下手,就是帮着工友接料。”同年9月23日早上7时30分,压刨机突然出料不顺畅,要停机加油。“当时还是早晨,光线昏暗,没看见机器没停稳,我伸出左手指了指说:‘油加在这儿。’手指碰到电刨刀片上了。”
这是老田第四次遭遇工伤,左手食指末节骨折。又是十级伤残。
救
指
“我一辈子忘不了的是我第二次工伤。”老田在地上捡起自己那根无名指,小心翼翼地用一个空烟盒装好,厂里派车把他送到企石镇卫生院治疗。老田央求医生说:“请你们想办法把我这个手指接上去。”医生无奈地摇了摇头说,接上去的成功率只有百分之五十,建议老田到大医院去接植。老田说,他看到医生皱起眉头就知道接上这手指的把握不大。
接着,老田被送到东莞市人民医院,“可是医生说,百分之五十的把握都没有。”老田说他还是不死心,于是又被转到了东莞东华医院治疗,“等医生做完手术,我一看我的那个无名指还是不见,连着皮的那节大拇指,也被医生剪下来了。”此刻,老田感到极度痛苦和沮丧。“你们这么大的一家医院,怎么可能接不上我的手指呢?!”老田喃喃自语地说:“我已经断了一个指头,现在一下子又没了两个指头,以后怎么干活啊……”
老田本来是等着手术一完毕,看看两个手指好好地接植在伤口上。可是,手指不见了,伤口上依然裹着绷带。“医生说是神经被破坏了,接上去都没用。医生说我那根手指还在冰箱里,问我要不要带走。”
老田说:“带走?带走有什么用呢?我自己又没法接上去,留着也没用。”老田离开医院的时候,心里忖着他的那根渐渐变褐的无名指,被清理出冰箱扔进垃圾桶里,接着被那些带血的棉球、棉签、空安培瓶等垃圾掩埋……
遭遇第四次工伤的老田,因少了四指无法继续工作了,不得不于2007年10月辞工,与厂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当时我的父母都八十多岁,我老伴在家照顾他们。我也是快六十的人了。”老田说,为了生活,他不得不继续找工作,企石有一家家具厂招他做开料工,“那家厂的电锯是有保护罩的,锯片不外露,伤不到手。那个厂的开料工的工资和我以前那个厂差不多,一个月能拿到两千多,我有老乡在里面干活。”可是,上班的第一天,老田就被叫到老板的办公室。“我心里明白,叫我去一定是因为我的手(伤残),我就对老板说:‘老板,虽然我的手是受过伤,但是不影响干活。真的,您让我干一个月试试看,保证能行。不行不给我开工钱都可以!’可是,老板还是让我走了。我想一定是有人给老板打了小报告,不然的话,老板怎么知道?进厂的时候我的手是插在裤兜里,没人看见。”
老田说:“我母亲是去年去世的,死的时候她一直盯着我的手看,一直到断气了她的眼睛还没有合上。我不知为什么这样,我老婆说,好歹也是娘身上下来的肉。”耄耋老娘弥留之际的眼神,就像火把一般烤灸着老田的心。“每当天气要变了,伤口就疼得厉害。这个时候就会想起我母亲临死前,盯着我的手看那一幕,我的心就像针扎一般难受。”
目前,老田在企石朗霞工业区另一家家俬厂做门卫,“一个月只有八百元工资,每天上班十二个钟头,没有一天休息,每个月下来满打满算上班三十或者三十一天班。”
讨 指
“手指断了四个,没法干活。人家工厂一看我这手,就不愿意雇我。”老田说,他遭遇四次工伤,先后失去四个手指,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他认为这对他极不公平。于是一直向有关部门讨要他认为合理的补偿。这些年来,他一直在乞讨生存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讨回我那四个(失去的)手指。”
老田说:“这个厂每个月都有发生工伤,受过两次以上工伤的有十多人,伤残等级都在十级到七级之间,受过三、四次工伤的就有有五、六个人,他们大部分都还在这个厂工作。还有两个伤得最严重,达到了五级和六级,他们已经辞工回老家了。”
老田辞工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他同时递交了三份诉状,请求裁令厂家支付其三次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可是,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都只支持他最高伤残等级(即七级伤残)所应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据老田介绍,以前三次有伤残鉴定等级的工伤,都分别获得了社保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是我四次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补给我一次,肯定是不合理的!”他希望通过他的案例,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修改这一不完善的法条,使所有和他一样多次不幸遭遇工伤的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
记者试图采访老田原务工的家俬厂,核实相关情况,一接电话的女子说:“你别问了,问社保局去吧。”接着“哐”地一声,电话被挂断了。
东莞市企石镇社保分局负责监察工作的姚先生称:“田茂体是受过四次工伤,一次七级、两次十级,一次不够级。他离职的时候,我们是依法按照最高伤残级别的一次,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他不接受,我们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理赔手续的。”
2008年9月,老田和小叶、老曾等10多名工伤工友联名上书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取消粤劳社[2004]85号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老田说:“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得到答复。”

2008年9月,老田和小叶、老曾等10多名工伤工友联名上书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次工伤,为何只补偿一次
梁文永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
老田三次伤残,分别伤及左右手不同部位,等于他的劳动能力累积受到三次损害。三次的丧失程度远大于单独一次的七级,而他仅能获得一次七级的就业补助,实质上他另外两次工伤应获得的补偿权益被“依法剥夺”,这样的结果对于老田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考证一下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中的立法意图,老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支付一次性”补助,其立法本意显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当“一次性地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强调的是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而不是说在劳动者多次工伤致残时,只支付其中的一次。
从法条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向劳动者支付补助金,但并没有规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更没有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多次工伤时,只就其中的一次工伤支付补偿。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现了这个问题,发出粤劳社[2004]85号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对于劳动者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究其根源,也许与《工伤保险条例》自身的规定比较模糊有关,如果《条例》第35条的写法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纠正《通知》“立法错误”尚有待时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一定要适用一个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可能相违背的红头文件来定纷止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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