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田四次工伤只能得一次伤残赔偿
文:本报记者 喻 彬
图:南方工报记者 詹船海

老田那双屡遭伤残的手。
川籍民工田茂体,在东莞市企石镇务工整整20年,在三家木制家俬厂打过工,在第二家工厂东莞瑞生木器制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莞企石工艺家俬厂)期间,遭遇四次工伤,其中三次工伤是在同一年内发生的,可谓旧伤刚愈有添新伤。四次工伤中其中一次七级伤残、两次十级伤残、一次未购“残级”。根据相关“规定”,他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在同一厂里遭遇四次工伤
来自四川南充的农民工田茂体向记者介绍,1989年他来到东莞市企石镇朗霞工业区打工,先后在三家木器制品厂做过工,“四次工伤都是在一个厂发生的。按规定,我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
据老田回忆,
1997年他进入企石镇东莞瑞生木器制品厂做开料工,操作电动圆盘锯木机。老田拿出每一次工伤的病历本和工伤鉴定报告说:“2001年6月8日,刨料的人走了,人手不够,就把我临时调到平刨部,让我暂时刨一下。我从来都没有刨过,木头一打滑,就刨到手了。我的一截手指就掉在地上了。”这是他的第一次工伤,其左手中指末节被刨去了一半。这次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厂方入了工伤社保,社保部门支付给老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多元。
记者看到老田左手的中指比食指短了一截。老田说:“伤好了之后,我还是在这个厂(厂名已改为东莞企石工艺家俬厂)开料部做开料工。2007年4月30日下午5点左右,我去前面地上捡木料,右手碰到电锯上,大拇指被锯断一节,无名指齐根锯断了,鲜血止不住地流。”这是他第二次遭遇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社保部门支付老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80元。
老田伤愈之后,回到原厂上班,厂方安排他做杂工,日常工作是拉料、捡料、磨锯片。7月23日,“卸锯片的时候,左手固定住锯片,右手拿扳手卸。我养伤时间太短,伤还没好,右手使不上力,扳手一打滑,右手撞在锯片上,虎口上一块肉被剜走了。锯片太锋利了。”这是他的第三次工伤,其右手虎口被锯片削去1.5立方厘米的肌肉。未够工伤“残级”。
“我只休息了七天,”老田说:“我又被叫去上班了,这次安排我在压刨部打下手,就是帮手工友接料。9月23日早上7时30分,“压刨机突然出料不顺畅,要停机加油。机还没停稳,我伸出左手指了指说:‘油加在这儿。’当时还是早晨,光线昏暗,我没看见机器没停稳,手指碰到刨刀上了。”这是老田第四次遭遇工伤,左手食指末节骨折。又是十级伤残。
第四次工伤之后,老田向厂方递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现在,老田在企石朗霞工业区另一家木制家私厂做门卫。
老田说:“天快要下雨了,我受伤的手指就疼得厉害,比天气预报还准;一到冬天,受伤的地方冰凉冰凉的,怎么也暖不热。几次拿东西,忘记自己双手残疾抓不稳东西,东西掉在地上摔坏了,被老板骂。”
旧伤未愈上岗、无证上岗致工伤频发
“我一次又一次受伤的原因,主要我没有受过培训,就让我做从来没有做过的技术活,这些活都是使用锋利的电动刀具,作为从来没有做过的新手,很容易受伤。我在这个厂做了11年工,从来没看见过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新员工上岗,或者老员工调到新岗位,都不培训。这个厂受过两次以上工伤有十多个。”老田说,这是他接二连三遭遇工伤的原因之一;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每次工伤住院和养伤期间,厂方都不给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了生存他不得不伤未痊愈,就回厂上班,体虚力弱导致工伤再次发生。“我第二次受伤后,多次向厂里要求换个不那么危险的工,比如做保安或者开开电梯什么的,但是厂里不理我。”
老田认为他多次受工伤,并不是他本人技术不行,而是厂方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做得不好。
老田说,该厂每个月都有员工遭遇工伤,受过两次以上工伤的员工有10多人,伤残等级都在十级至七级之间,其中遭遇三、四次工伤者有五六人,他们大部分都还在该厂工作。“他们是周X明、肖X明、贾X才、邹X根、陈X、陈X才、刘X开、杨X良、张X海……”老田向记者逐一报出该厂工伤者的姓名,“还有两个伤得最严重,达到了五级和六级,他们已经辞工回老家了。”
所有遭遇工伤者都被厂方拒绝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迫使他们旧伤未愈就上班(厂方拒绝更换工作岗位),再添新伤。老天说,该厂落后的机器设备,也是导致工人频频受工伤的原因。老田说:“我在我弟弟上班的那个厂(也在企石)看到,人家的开料机上的锯子整个都被罩起来了,锯片没有露在外边,人只管放料,自动化的,放到输送带上,你想把手伸进去都伸不进去!人家的刨床也有保护罩。人家就不会发生锯伤手的事。”
多次工伤,只获一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记者拨通东莞企石工艺家俬厂的电话,一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说:“你别问了,问劳动局去吧。”说着就把电话关断了。
东莞市企石镇社保分局负责监察工作的姚先生向记者表示:“田茂体是受过四次工伤,一次七级、两次十级,一次不够级。他离职的时候,我们是依法按照最高伤残级别的一次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他不能接受,我们给他做了工作,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我向东莞市社保局请示批准之后,才办理理赔手续。”
老田向记者出示劳动仲裁书说,
2007年10月他辞了工并申请劳动仲裁,他同时递交了三份诉状,请求裁令东莞企石工艺家俬厂支付其三次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都只支持他最高伤残等级即七级伤残所应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于老田这样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多次受工伤的职工应如何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国家法规和省地方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现了这个问题,发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劳社[2004]85号),“通知”特加第四条:“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工伤,且有两次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其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
从老田的判例可以看出,依据了粤劳社[2004]85号通知,但裁决书和一审判决书并未直接引用该通知条款。老田又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于2008年8月作出,结果稍不一样,三次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获得支持,唯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按其最级例残等级七级支持了6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老田认为,判决仍然有失公平。三次伤残,两次十级,一次七级,分别伤及左右手不同部位,等于他的劳动能力累积丧失了三次,丧失程度远大于单独的七级,而他仅能获得一次七级的就业补助,等于剥夺了他另外两次工伤应获得的补偿权益。或者说,粤劳社[2004]8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并且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无论受伤多少次都只支付一次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老田认为,粤劳社[2004]85号文件第四条,客观上纵容了用人单位拿工人肢体换取利润、不守《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成为空话,这也是老田和他的工友们频受工伤的一个深层原因。
2008年9月,老田和小叶、老曾等10多名工伤工友联名上书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取消(粤劳社[2004]85号)第四条规定,至今没有得到答复。
老田和10多名遭遇工伤的工友,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取消(粤劳社[2004]85号)第四条规定。
老田案暴露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薄弱环节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远华认为,本案中,田某先后四次发生工作事故三次申请劳动仲裁,每一次请求启动一个独立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应当分别受理和裁决,但为方便审理,可以将各案合并审理,但必须分别裁判。因此,田某的三次工伤事故应当分别确立三个法律关系。根据田某的三次请求分别支持伤残补助金。但对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却只能一次。因为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持以劳动关系的终结为前提。在本案中,虽然发生四次工伤事故,但终结劳动劳动关系的事实却只有一次。
对于田某四次工伤事故发生,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田某在工伤事故中蒙受了巨大的人身损害。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裁判机构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民事司法原则,利用自由裁量权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田某劳动争议案确实暴露出《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判断中的薄弱环节(即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作事故如何处理),建议立法机关充分总结该条例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尽快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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