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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彬新闻作品《佘祥林父一口咬定张家作伪证》(原刊于2005年4月11日《羊城晚

(2007-04-13 16:17:06)
标签:

喻彬

新闻

文学

女尸

分类: 喻彬新闻作品

    佘父一口咬定张家作伪证
 

                         本报特派记者喻 彬

 

  “我儿祥林这个冤案,首先是张(张在玉)家造成的。张在玉一失踪,她的妈妈和哥哥就一口咬定是被祥林谋杀了。发现了那具尸体之后,(他们)就作伪证和公安一起栽赃陷害佘祥林。”佘祥林父亲佘树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将追究张家作伪证陷害佘祥林的法律责任。
    针对佘父的说法,有法律人士认为,佘家起诉张家在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没有法律依据。
    佘树生
    最恨张家准备起诉
    4月6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9组佘祥林家,其父佘树生提起这桩冤案就十分愤慨,他说他最恨的是张在玉娘家人作伪证陷害佘祥林,其次恨办理这桩冤案的执法人员。他认为张在玉失踪是因精神问题“身不由己”,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而出走。张在玉一走,她的娘家人都说是佘祥林谋害了张在玉,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逼着佘家到处寻找,而且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佘父说,起初指认佘祥林谋杀了张在玉还缺乏有力的证据,后来发现了那具无名女尸,派出所就通知了张在玉娘家人去认尸,她的母亲、哥哥和姐姐都说这尸体就是张在玉,而且认定是被佘祥林杀死之后抛进水塘的。“张在玉的娘家人请了220多人签名上访,要求办案机关尽快处决‘凶手’佘祥林。同时又逼着我去收尸。我坚决相信祥林不会杀他的爱人,死活不肯去收尸。这个时候公安也来催我们去收尸,我就收了,这是被逼的,不是我们情愿的。我们当时都肯定这具尸体不是张在玉,现在想来真后悔,要是不收那具尸,我家祥林也不会坐这十多年牢,我的老伴也不会死得这么早”。
    佘树生称,张在玉娘家人恶意栽赃陷害佘祥林,不仅仅在于逼佘家认尸和请众人去作伪证;还在于张在玉失踪之后,张在玉的三哥张在生明明收到了张在玉从外地写来的信,他却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有,那具女尸出现后,村里传说有人见过张在玉,好像还收留过张在玉,张家都不向办案机关撤案,要求详细调查。“这明摆着,一开始张家就打算把佘祥林往死里整。这11年来,张家和我们是冤家,从不来往。张在玉回娘家来了,也没来看我,我是听村里人讲她回来了。张家那些作伪证的人,和那些办冤案的执法人员一样,统统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个冤案给我们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他们赔偿”。
    张友生
    冤案怎能怪罪我们
    为了证实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张在玉的弟弟张友生。他矢口否认了佘树生说他们作伪证的说法。他说:“作为自己的亲姐妹,突然不见人了,我们当然着急、难过,总是想尽办法去寻找。至于说那具尸体就是我姐姐,这不能怪我们。因为我们提出我姐姐的身体特征,比如,我姐姐生孩子的时候动过手术,另外她经常在手腕上箍着一个扎头发的橡皮筋,公安人员都说是一样的。特别是(女尸上身)那件衣服,公安人员叫了我姐姐几个同事去辨认,都说那件衣服就是我姐姐过去穿的,只是裤子没见过。这怎么能怪我们呢?”
    记者继续问张友生:“你姐姐是不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而出走的?”他肯定地说:“不是,当时她有点精神不正常,是走失的。”
    记者又问张在玉,失踪是否与夫妻感情有关。她断然回答不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那是一些报纸(记者)乱写,歪曲了真实形象。11年前我(出走)是一个谜。这个冤案,对我来说永远是一个谜!”
    村民
    十年前的事记不清
    记者到张在玉的娘家雁门口镇台岭村向村民了解张在玉失踪的相关情况,包括她失踪前是否和佘祥林感情不和、她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失踪后她是否给娘家人写过信、那具无名女尸的特征是否和张在玉相符等等。村民大都摇着头说,十几年的事情,记不起来了。有人还这样评价张在玉:她是个好姑娘,高中毕业,有文化,勤快,待人好。
    专家
    起诉张家恐无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梁文永律师称,虽然在这一案件发生时,张在玉的亲属有许多过失,比如将公安机关要求指认的尸体误说是张在玉等,但是张家的这些行为与佘祥林最终被判入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佘家起诉张家在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在法律责任上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
    
    佘祥林案是冤案的事实成立公检法三家应共担法律责任
    对于错判此案的责任人将如何处罚?京山县司法部门表示,法院将于13日重审佘祥林冤案,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本月7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崇德向记者表示,佘祥林案是冤案的事实成立,法院将于13日重审,依法宣判佘祥林无罪,案件的赔偿工作将会依法进行。


    公检法都说要“依法处理”
    对于如何处罚错误判案的责任人,京山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汪瑞华向记者出示了一本《人民法院廉政手册》来作说明: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京山县公安局政委金士国称,荆门市和京山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组,专门对佘祥林一案的办案过程进行调查。根据党的有错必究、依法纠错的原则,对该案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称,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案件的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并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检方将在京山县委领导下,配合其他部门对佘祥林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有渎职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处理。


    专家指公检法都难辞其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后、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梁文永律师称,佘祥林冤案的形成,公检法均难辞其咎。
    刑事诉讼的组织由公检法三家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因此,佘案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三家共同分担。但是,这种分担未必是平均分配法律责任。从刑事诉讼中各方的主动性及佘案的具体事实而言,公安的责任无疑是最大的,尤其是直接炮制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侦查人员。从程序顺序来看,没有侦查就没有起诉,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因此,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过错首先来源于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的过错在于枉法追诉,公诉机关的过错在于没有履行监督职能,审查机关的过错在于没有正确审查和认定案件事实。侦查机关的过错应当是故意的,而检察和审判机关的过错则未必是故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上述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均涉嫌触犯徇私枉法罪,应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大悬疑考验此案

     司法部门被冒认女尸究竟是何人?
     随着4月13日开庭日期的到来,佘祥林蒙冤11年的杀妻罪名即将正式洗去,然而该案是否涉及刑讯逼供?佘祥林到底能得到多少赔偿?埋在佘家祖坟里的女尸究竟是谁?与该案相关人员的责任该如何追究?目前,这四个疑问是否能解开仍是未知数。
    是否刑讯逼供?
    公安仍表示不信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的第一时间,佘祥林面对众多媒体,出具了自己多达数十页的申诉材料,并不止一次地讲起他在看守所四年生活的“不幸遭遇”。
    据佘祥林称,他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而据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的医疗诊断,佘祥林目前主要是眼部视力严重低下,两眼视力都在0.1左右,视力非常差,需要进一步接受治疗。另外,佘祥林的胸部正常,但腰椎和骶椎明显呈现病状,而通过腿部检查,并没有发现腿脚有骨折历史。
     对于佘祥林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当地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都很含糊,至今尚没有一个明确答复。京山县公安局有关人员表示,不相信会有刑讯逼供的事件发生。
    无名女尸是谁?
    暂时尚未开棺
    被认定“死亡”的张在玉11年之后又完好无损地“复活”了,而佘祥林家祖坟地里埋的无名女尸究竟是谁?
    据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回忆,1994年妹妹张在玉失踪后,他们寻找无果,不久警方通知前去认领一具无名女尸。据悉,女尸是妹妹失踪后警方在一池塘里发现的,但面部无法辨认。
    “当时条件不好,但也应该进行DNA检测。”谈及此事,京山县公安局一位负责人非常懊悔。“这无疑具有很大的压力。”该负责人表示。
    现在,张在玉活着回来了,而这个无名女尸到底是谁呢?据悉,京山县公安局计划开坟提取DNA样本,但一直未行动。对此,京山县公安局政委金士国表示,由于省级专家未到,所以还不会开坟。
    能得多少赔偿?
    初估在22万元左右
    “等到宣判无罪,我们马上会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前日,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表示,“毕竟,佘祥林失去了11年的人身自由,而且可能还有其他损失和伤害。”而佘祥林也明确表示,将要求得到国家赔偿。
    至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字,张成茂表示,他们现在还没有具体估算。而据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称,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对此,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助手项龙表示,除去因失去人身自由得到的赔偿,如果人身伤害鉴定认为佘祥林受到刑讯逼供,他还将会得到有关责任单位的赔偿。另外,佘祥林的母亲等家人,以及数名证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也应该在赔偿的范围内。
   “赔偿工作将会很快进行。”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多盛称。
    责任如何划分?
    当地不愿评说
    京山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汪瑞华介绍,现任该院韩姓副院长,由于当时在公安局任职期间参与处理此案,所以按照相关规定,他已主动回避,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而据记者了解,当时该案的审判长朱姓法官已退休,记者两次采访都被拒之门外。
    据悉,前两天还接受媒体采访的当时参与处理此案的京山县公安局卢、曾两位警官,目前都避开了媒体,而另一名当时因此案立功的警官更是不见踪影。而京山县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正调查处理此事,其他情况不便透露。

    (原刊于2005年4月11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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