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华硕维权者黄静无罪
(2008-11-03 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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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陈教授表示,黄静在针对华硕不合格产品的维权过程中,被指涉嫌“敲诈勒索”是错误的。他认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故意,并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在本案中,黄静购买的笔记本质量瑕疵,属于商家违约,之后使用测试用CPU属于侵权行为,因此黄静提出索赔的目的合法。而且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手段合法。
至于500完美元索赔金额,陈教授认为,合同受害一方,可以向侵权方提出索赔,只要对方自愿接受,无论数额大小,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应实为敲诈勒索。
陈教授还认为,黄静遭到长达10个月的羁押后,被检察机关宣告决定不起诉,说明黄静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已被完全否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理应受到赔偿。陈教授表示按照法律的赔偿标准,黄静可能将得到约为47700元的国家赔偿金(按照300天X159元/天的国家日平均工资粗略计算)。(完)
事件经过
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后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检察机关在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中认为,黄静索要500万美元的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据悉,检察院目前正在核定具体的国家赔偿金额。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