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低幼女童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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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笔杂感 |
斩断伸向低幼女童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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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即未成年幼女,因为年龄小,一般从零岁到十三四岁之间,没有识别判断能力,更没有丝毫防御抵抗自卫能力,属于需要特别保护的最最弱势群体。所以,我国特别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特殊保护,将侵犯伤害未成年人案件定为公诉案件,不论当事人报案不报案,公安机关都要予以追究。
然而,伤害幼童的案例却时有发生,不但有虐待、伤害、摧残幼童,更有禽兽不如的恶徒,居然对低幼女童实施性侵,其兽行令人发指。
令人忧虑的,这种侵犯低幼女童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而且大有蔓延之势,不得不引起社会关注。
仅最近见诸于媒体的,就有多起这类恶性案件。
江南某镇政府一位干部,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一12岁女童进行猥亵,险被强暴;
还有一位禽兽教师,几年间猥亵、强奸8到12岁女小学生多人,有的被其多次奸淫;
河北廊坊一家幼儿园的一位60多岁的男人,居然猥亵多名三四岁的女童,并残忍地在女童下体内塞插牙签(有人揭发,尚待证实)。用毫无人性、惨绝人寰来形容,也毫不为过。
闽南男子刘某,居然对其侄子的女儿、也就是他的年仅6岁双胞胎孙女,以1元钱为代价,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多次对两个幼童轮番施暴。灭绝人伦,没有了一丁点人性,比禽兽还不如。
对于这类恶性案件,理应从严惩处,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才能斩断伸向低幼女童的魔爪。
遗憾的是,刑法居然有一个“嫖宿幼女”罪!幼女是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怎么就成了卖淫女呢?“嫖宿幼女”和“奸淫幼女”虽只有二字之差,但性质完全变了。前者是嫖娼和卖淫的关系,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拘留罚款完事;而后者在刑法中则属于比较重的罪,要判重刑甚至是死刑的。这不是在袒护施暴者吗?这个“嫖宿幼女”罪,才真是罪莫大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袒护嫌疑人。比如,那位对12岁女童进行猥亵性侵的镇政府干部,猥亵幼女的罪行很清楚,当地派出所所长却匪夷所思地定性为“猥亵妇女”。妇女虽然在广义上泛指所有女性,但约定成俗谁都知道专指的是成年女性,没有谁把三四岁、七八岁的女童称为“妇女”。经这位所长一改,性质也完全变了,幼女成了成年妇女,猥亵成年妇女最多算个耍流氓,不检点,根本不用负刑事责任。大事化小,有罪化无。呜呼!如意算盘打得多么地好啊!
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没有任何识别和防范能力的幼童,对于伤害、尤其是性侵包括猥亵、奸淫幼童,不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与否,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钱财,都应视为涉幼犯罪,必须从严从重惩罚。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