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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以人格担保”起码是不懂法的外行话

(2012-05-15 16:02:53)
标签:

原创

法制

事实

证据

推论

人格

前程

杂谈

分类: 随笔杂感

公安局长”以人格担保”起码是不懂法的外行话

 禾青/文

 

近来,云南省巧家县爆炸案搞得沸沸扬扬,谁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众说纷纭,媒体报道也前后矛盾。

本文没有调查,不掌握充分确切的第一材料,故不对谁是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

只对巧家县公安局长在案情通报会上的发言,谈一点个人看法。

云南省巧家县当局,在5月14日召开了“5·10”爆炸案通报会。巧家县公安局长杨朝邦在通报会上说,从赵登用本人生前的日记QQ等文字资料,以及其媳妇所写给他的信件来看,可以看到夫妻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很好。我可以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

我个人觉得,这位杨局长的发言很雷人!

其一,众所周知,确定是不是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是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而且需要形成证据链条。而这位杨局长仅凭“生前的日记QQ等文字资料”和“夫妻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很好”就断定该人是犯罪嫌疑人,显然是草率的,不符合法律和法定程序的。因为,即便上述两条是真实的,也不是直接证据,网上聊天与密室策划是不同的,不是一回事。至于夫妻感情不合,更不能成为作案理由和依据,道理非常明显,没有解释的不要。所以,仅根据以上两点,是远不能确定嫌疑人的。这位局长是执法者,是依法办事和办案的,应该是懂法律的。怎么会说出如此漏洞百出的外行话?用这样的水平办案,百姓能放心吗?

其二,我万万没有想到,一位县的公安局长,居然会说出“我可以一个局长的名义和自己的前程来担保,赵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这样的”外行”话。

前面说了,办案和定案,依据的是犯罪事实,以及揭示和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链。任何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判断、推断和猜想,都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更别说人格担保了。何况“人格”不能量化,是动态的,变化的,受人的立场、感情、好恶等诸多内在因素、以及外在因素,等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发生变化,本身就是靠不住的东西。

其次,以“人格”办案,说轻了是不懂法的“外行”话,“法盲”。办案凭的是证据、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人格”保证,置犯罪事实于何地?置法律于何地?说重了是无视法律,凌驾法律之上,有凭主观意志办案之嫌。

真不敢想像,不依据确凿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依据现行法律办案,而凭自己的“人格”和“前程”去办案,会是什么结果?!

2012年5月15日下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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