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近日出台了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以及网络词汇和方言的应用都做了明确的批示。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办法。其中内容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繁体字、异体字将有特定的生存空间;网络词汇在公共出版物及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将被限制;电台、电视台经批准可以使用方言播音。
《办法》规定九种情况下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包括:文物古迹;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姓氏中的异体字;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该《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此外,“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
对于公共语言环境下普通话和方言的使用,《办法》规定:“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方言。”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自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的范围: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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