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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状告在监狱服刑的经济困难的汤某和邱某 胜诉得5万

(2010-07-01 18:06:25)
标签:

华为

商标

侵权

监狱

富士康

5万

3万

2万

杂谈

最新消息,华为于2010年2月5日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再次将汤某某、邱某某三明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7万元。经过庭前调查和开庭审理,办案法官查明三被告的侵权事实已经刑事判决确认,汤某某正在监狱服刑,邱某某尚在缓刑期间且经济十分困难。承办法官多次与华为沟通,针对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利弊分析,引导华为对案件结果产生合理预期。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华为对被告的困难表示理解,并作出了很大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赔偿华为5万元,先支付3万元,在一年之内付清剩余的2万元,华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已按承诺支付了首笔赔偿,使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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