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独步红尘妮妮
中国到底有多少“破案收费”
2012年2月2日河南安阳的王先生丢失了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两天后,郑州警方将其越野车找到,但要求缴纳3.8万元奖励费才能拿回车辆。根据1992年出台的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需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今日早报》3月25日)
在中国这种“破案收费”大家并不陌生。现实生活中很多老百姓受到不太厉害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一般都是选择沉默,不去报案,有一次我问一个受到财产损失的朋友为什么不去报案,他说:“不报案还好,报了案等于被盗3次。”
在破案潜规则中老百姓受到的财产损失就不要说了,现在公安局开始光明正大的有依据的收费。依据是公安部与中国保险公司在1992年与1994年联合下发两个通知,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施救费”。
和二十年前的通知对应的是公安部在1993年下发了《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收取立案费、办案费”,可见,警方要求缴纳奖励费的做法是毫无依据的,也是违规的。公安机关不是私人侦探所等盈利机构,公安人员靠纳税人养活,破案是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做好本职工作是基本要求,怎么能向外界索要奖励呢?即便工作出色,那也只能是公安部门内部奖励,不应该向外索取奖励。
人们开始质疑那份所谓的“通知”时隔将近20年,到底是不是联合下发通知,恐怕还得打上问号。按现在的规范来看,公安部联合一家商业机构正式下发通知的可能性几乎为0。百度文库有这两份通知,但都只印有“保发”字样,并无当年公安部惯用的“公通”字样,这多少有些可疑。郑州警方要奖励费,必须要拿出印有公安部公章的通知,否则,很难说这种收费具有正当性。退一步讲即使当时有这份“通知”和1993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发生了冲突是不是前一个通知应该废止?
现在警方一直强调是让保险公司出这笔钱,但是保险公司如果不出这笔钱,当事人王先生就领不到车;即便保险公司出了这笔钱,保险公司还是会从当事人的保单中扣除这笔钱,甚至还会影响保险公司对当事人的信用度评级。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老百姓。
这种破案要奖励费还不是最恶劣的,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出去办案基本都是被害人支付高额的差旅费,这无疑是让受案人遭受损失的同时又雪上加霜。
这种行为不仅让老百姓质疑,我们每年积极纳税,钱都到哪里去了,破案还要另收费?!!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警察形象,扭曲了公务的概念,甚至给一些素质低下的不良警察提供了敛财的借口,严重破坏了了人民公安在老百姓心中的位置。让老百姓对公安系统产生不信任甚至排斥心理,这对于国家的安定危害是非常巨大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公安系统似乎也开始与时俱进,开了微博,开了网站,和老百姓似乎开始面对面的进行沟通,但是如果这种现状不改,观念不进步,所有的行动不过是一场毫无意义的“秀”。这样做更不利于公安的形象树立,甚至起到反作用。所以在这个全民民主化的时代,这个老百姓法律意思越来越强的时代,公安系统,作为一个法律机构,更应该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职业素质,放正自己的位置,知道自己的责任,多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想想,更不要很多类似破案收奖励费这样的违反法律的霸王条款伤害了老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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