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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林小明
常州一司机撞伤人之后丢下500元就离开了现场;被称为“长江第一鲜”的刀鱼在南京售价高达2300元一斤。这两条新闻风马牛不相及,但却形象地诉说着:人的生命还不如一斤刀鱼。
每天上市才二三十斤,刀鱼因物以稀为贵所以能待价而沽。世上的人很多,但生命却并不能以金钱来度量,当然就更不能在撞伤人后,丢下500元就一走了之。我国根本的法制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因此现在需要厘清的是到底该司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律。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惩罚和教育功能。罚上立威,赏小取信。而有时,惩小同样也可立威,达到以儆效尤,并可为类似事件提供执法范本。从这层意义而言,常州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认定就显得有点草率和简单了。
道德距离法律往往只有一步之遥,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红线,跨界到法律范畴。“如果道歉有用,那要警察干嘛?”这句经常出现在肥皂剧中的台词,道出了这样的常理:应将道德的归于道德,将法律的归于法律。从媒体报道来看,常州这名司机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不应简单地被划归为普通交通事故。
为什么说该司机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呢?按照伤者儿子的介绍:首先,在车祸发生后,该司机连车都没有下,就驾车离开了现场;其次,该司机留下500元钱时,没根据伤者的请求将其送医,也没留下联系方式;再次,伤者儿子在事发地用广告牌寻找目击证人,但该司机并没有出面协商;最后,交警根据线索找到了该司机,也就是说该司机并没报警或到交警部门报到。
倘若这样的过程属实,该司机的行为显然已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要判断该事故的性质也就不需要太多考量了。常州交警部门将其定性为普通交通事故,如果在事故背后不存在不可说出的秘密和交易的话,那当地交警部门的执法水平也就难以恭维了。法律是刚性的,既然相关要件已具备,那么司机留下500元钱,以没有预见伤者伤势的解释也就站不住脚了。这500元连3两刀鱼都买不起,这里,我们不讨论天价刀鱼是否可以印证“腐败温床”,却必须直面人命在当事者心目中的低廉。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很多人路遇车祸,都会见义勇为上前帮忙,即便不时被曝有帮忙者被赖上的不正常现象,但仍没有让社会的良心及人心的热度降低。该司机在撞伤人后,第一时间没将伤者送医,显然已该由法律来惩处和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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