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保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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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保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委员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委员会的工作特点,特制订以下标准。
第三条
(一)常务理事单位是指:在行业内有极高信誉度,有极优质的产品。会费及品牌咨询服务费20万元人民币/届(四年一届),根据常务理事单位每年需委员会做品牌推广,其提供的推广费用专款专用,具体额度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并可在相关推广活动中由常务理事单位总冠名召开或承办。
(二)理事单位是指:在行业内有较高信誉度,有较优质的产品,发展潜力很大。会费及品牌咨询服务费10万元人民币/届(四年一届),根据理事单位每年需委员会做品牌推广,其提供的推广费用专款专用,具体额度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并可在相关推广活动中由理事单位承办。
(三)会员单位是指在行业内有一定的信誉度,有优质的产品:会费及品牌咨询服务费5万元人民币/届(四年一届),根据会员单位每年需委员会做品牌推广,其提供的推广费用专款专用,具体额度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并可在相关推广活动中由会员单位协办。
(四)个人常务理事会员:会费及品牌咨询服务费3万元人民币/届(四年一届)。
(五)个人理事会员:会费及品牌咨询服务费2万元人民币/届(四年一届)。
(六)个人会员:会费及品牌咨询服务费1万元人民币/届(四年一届)。
(七)省市级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会费及品牌咨询服务费减半。
(八)省市级个人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会费及品牌咨询服务费减半。
以上每届任期四年。如有对委员会特殊贡献,或有助于提升委员会工作的,其会费可经主席办公会讨论后享受优惠额度。
第四条
(一)个人会员:
1、参加委员会年度大会;
2、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3、获得相关政策咨询支持;
4、可申请免费或以优惠条件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培训交流活动;
5、享有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10%优惠。
(二)个人常委理事会员:除享受普通会员权利以外,享受参与理事会的权利,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15%优惠。
(三)会员单位:
1、参加委员会年度大会;
2、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会员铜牌;
3、获得相关政策咨询支持;
4、可申请免费或以优惠条件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培训交流活动;
5、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活动的权利;
6、可申请在委员会和中国民族品牌网等网站上介绍并发布企业品牌文化信息;
7、受邀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座谈会、交流会、论坛、民族品牌文化年会等;
8、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9、获得委员会的咨询支持;
10、享有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20%优惠。
(四)理事单位:
1、参加委员会领导机构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交流会;
2、获得委员会颁发的理事单位铜牌;
3、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4、可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培训交流活动;
5、在委员会和中国民族品牌网等网站上介绍并优先发布企业品牌文化信息;
6、受邀参加或联合常委理事单位发起各种座谈会、交流会、论坛、民族品牌文化年会等;
7、受邀请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表演讲;
8、可根据企业需要,申请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帮助企业解决品牌营销推广及企业经营的问题;
9、可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10、优先得到相关品牌项目植入;
11、获得委员会的各种咨询支持;
12、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25%优惠。
(五)常务理事单位:
1、提议召集或参加委员会领导机构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交流会;
2、获得委员会颁发的常务理事单位铜牌;
3、优先获得相关政策及品牌文化咨询支持;
4、可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培训交流活动;
5、在委员会和中国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上介绍并优先发布企业品牌文化信息;
6、发起或受邀参加各种座谈会、交流会、论坛、民族品牌文化年会等;
7、受邀请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表主题演讲;
8、可根据企业需要,召集委员会专家或申请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导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品牌营销推广及企业经营其他问题;
9、可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
10、优先得到相关品牌项目植入;
11、获得委员会的各种咨询支持;
12、参与制定各种政策的讨论;
13、对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享有30%优惠。
第五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每年委员会大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八)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委员会章程及违背行规的行为,经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且列入委员会“黑名单”。
第六条
第七条
中国文保民族品牌文化委员会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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