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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司两位老师均属原一师已故退休职工,陈是2005年6月,司是2004年5月。因人事交接、校校合並、催收火化证明不及时等原因,单位在申请为二人停保时须按规定补缴1025.24元的医保金,其中为陈补缴288.32元,为司补缴736.92元。经与居住上海的陈的遗属联系,补缴款已清。而司的情况特殊,因起初不是本人经手,事后连连催起此账,遗属说没人见到她卡,无法确认其医保个人帐户上有存储额,还说,退保领款单的真实性也需进一步确认。因此单位代为补缴这笔款一直未清。此说明。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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