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根河市公安局长威胁挑战的是宪法尊严
(2025-11-20 20:51:54)| 分类: 大鲜卑山文化 |
内蒙古根河市公安局长威胁挑战的是宪法尊严
到鄂伦春“自治”旗仍然
大兴安岭岩画之父
大鲜卑山文化推出人崔越岭
今天是依天地律、日月历十二月初一日,还有一个月是新年日,今岁新年日逢冬至日,律历合。
新年日与冬至日相合,和合力,律历新岁开新纪,必将是“终寻隐道桃源洞”;“更有良工成大器,流传万古不沉埋。”!
慑服群阴,弘毅圣祖道。那么,就从内蒙古鄂伦春旗开启,因为文脉于此岌岌可危!
内蒙古根河市单某峰,他原先是根河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的干部,后任根河市兴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之前向上级部门举报反映孙晓亮的问题,结果等来了公安民警上门。单某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3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1月10日,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对单某峰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单某峰共被羁押312天。单某峰于2022年7月4日以遭到无罪逮捕为由,向根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2022年8月11日,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赔偿单某峰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91571元,并在其所在单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对单某峰予以了国家赔偿、在其单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那么,2021年1月3日内蒙古根河市公安局就是对单某峰--非法拘禁。
对公民、国家公职人员、根河市兴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单某峰因举报孙晓亮,被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没有法人号令不可能实施。
内蒙古根河市公安局对公民非法拘禁,是刑事犯罪,涉及人员、签字人员均触犯了刑律,均应该予以刑事惩罚。
2021年6月,内蒙古根河市公安局长被“带病”任职到更大的旗县,内蒙古鄂伦春旗公安局长。
未曾想,刚刚非法拘禁了守法公民,不仅仅失去了人性、职业操守,甚至是威胁挑战了宪法保护公民根本法。病入膏肓却到了鄂伦春旗后,仍贼心不死,如法炮制。
继2009年于世春起,续于孟海平、宋汉臣,2021至今仍继续挑战宪法!
2021年7月到鄂伦春旗上任伊始,11月就威胁恐吓崔越岭,时至今日不断地没手续到家敲门、电话训斥、限制自由。多次的传唤:崔越岭2009年公安局拘留你合法!我问,哪一个机关裁定的“2009年4月13日鄂伦春旗公安局拘留崔越岭合法,你出示文书”,竟然是:我们局自己!
随随便便抓,没有法制科长审核:“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四天随随便便放,“不用交罚款”!这不是非法拘禁是什么!案卷都不用完善,“不交罚款结不了案,那不用你管”!
内蒙古鄂伦春旗公安局,谁能管了你!天案均无息。
我问问这个社会,被投诉到上一级渎侦机关--非法拘禁,实施机构能自己裁定“合法”吗?
法定的事实是什么?法定的程序走了吗?是宪法捍卫下的社会吗?
刚开会,“依法治国”,应该由灯下黑开启。
那么,2021年11月至今,鄂伦春旗公安局没完没了的威胁恐吓、传唤训斥、限制自由,那一次拿了手续!那一次履行了程序。
都没有,难道是警匪!
毁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与国家生态保护区,是犯罪邪教!
明明知道是国保级,却故意毁灭,执法、知法、懂法而故意犯法。不是邪教是什么!无穷尽、无厘头凌害打击保护人,不是黑社会是什么!
那么,为什么鄂伦春旗公安局要充当邪教的同谋、黑社会打手。
2009年,十八大之前目无宪法、刑法、文物法、森林法、警官法!
怎么十八大之后,乃至于至今,仍然是威胁挑战宪法尊严!
你是挑战自己的人性!挑战一个人民警察职业操守!
已经是二十大,已经再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
那么,内蒙古鄂伦春旗公安局拿二十大、八项规定、宪法、人民警察号、宪法当啥了!
我想,既然鄂伦春旗公安局敢挑战宪法,那么宪法应该启动呼吸机制,履行宪法的根本大法权威!而不是没完没了被威胁!
人身安全;文物、自然与文化遗产安全;生态安全均受到宪法保护。
那么,内蒙古鄂伦春旗人身安全;文物、自然与文化遗产安全;生态安全均被司法执法机构随意践踏!
此时此刻内蒙古,不是2025年10月之前的三年了,恢复了纪律与法律。
我拭目以待,感受到宪法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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