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裸奔”,清华岂能一“躲”了事呢?
(2008-07-20 15: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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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忧草清华教育 |
学生“裸奔”,清华岂能一“躲”了事呢?
文/汪忧草 2008-07-20
自从7月15日清华大学bbs上,一篇名为《校内网上惊现清华紫操裸奔图》的帖子披露两名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于7月7日在校内裸奔以来,将近一个星期了,清华大学校方一直“不作为”,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难道清华是希望看到,今后每年七月,清华的应届毕业生都要搞一个“裸奔”节吗?又或者,清华是希望看到全国的高校都纷起而效尤,清华可以因“开风道之先”而自得其乐?再或者,清华是陶醉于“裸奔男”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论争,陶醉于自己的“超然”与“宽容”?
但我想指出的是,这两位“裸奔男”已经触犯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清华的“不作为”只能说明,我们的百年名校可以为了自己的两个“犯法”的学生,竟然置神圣的国家法律于不顾。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我不知道清华这几名学生为何会把“裸奔”和“人文气息”联系起来,难道就因为美国哈佛大学每年搞了个“裸奔节”?人家耶鲁大学、斯坦佛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都没有“裸奔节”,可没有人说它们的“人文气息”不浓呢?
撇开“人文气息”不论,这两名清华应届毕业生于7月7日凌晨1点多在紫荆操场裸奔,并在校内网上传了照片,这就触犯了法律,应该对他们启动处罚程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清华的“不作为”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在启动法律程序的同时,清华还可以做些什么呢?
我个人认为,第一,清华可以考虑把这两位“裸奔男”在清华学习四年间所获得的荣誉全部取消;第二,清华也应该吊消这两位同学的毕业证书,让他们从清华肄业;第三,清华应该把这一事件通报全校,让全校师生以此为戒,下不为例;第四,清华应该把这一事件上报国家教育部。
学生“裸奔”,清华怎么能够“躲”起来,无所作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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