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引入听证程序判决时适用“禁止令”---上海徐汇法院推行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无缝衔接
(2011-05-04 10: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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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通讯员 吴艳燕 法制网记者 刘建
“禁止被告人刘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酒吧、游艺娱乐等消费场所……”
今天下午,徐汇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合议庭正在对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进行宣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主文的同时,对其宣布“禁止令”。
据悉,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上海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首次适用“禁止令”。
无业男子酒吧盗窃
现年30岁的刘志某,无固定职业,常出没上海的一些酒吧拉客消费。今年2月6日晚10时许,刘志某与朋友曹某等人带着客人张某来到位于天钥桥路的GAGA酒吧喝酒。次日凌晨2时,张某因觉身体不适离席,而将放有皮夹的外套留在了座位上。刘志某与曹某见状,起意行窃。于是,曹某拿起张的外套穿在身上走出酒吧,刘志某则拿着曹的外衣紧随其后离开。两人翻看窃得的皮夹发现,内有人民币300元,四张银行卡以及张某的身份证。刘志某随即驾车与曹某一同来到龙华西路的一银行ATM机,通过张某身份证上的出身年月猜出银行卡密码,分二次从ATM机提取现金5000元。
今年3月初,刘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引入缓刑听证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期间控辩双方对刘志某的处罚都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刘志某是否适用缓刑,是否具备监外监管条件?法院在休庭后进行了缓刑听证。
参加此次听证的人员,除了本案合议庭成员外,还有刘志某所在社区民警、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刘志某的辩护人以及刘志某本人。听证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刘志某家境情况,被捕前表现等作了介绍。根据刘志某犯罪对社区影响的调查,司法所对刘志某适用缓刑表示认同。当地派出所依据相关评估意见,愿意接受刘志某回社区矫正。刘志某的父母则表示,将配合社区矫正做好刘志某的日常管理工作。刘志某承诺,接受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在“社区矫正告知书”及“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名。
判决同时适用“禁止令”
经过庭审及听证程序,合议庭在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判决。合议庭认为,刘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使用盗窃所得银行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及缴纳罚金保证金,能认罪悔罪,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刘志某所在的街道司法所经调查评估,愿意对刘志某进行社区矫正,刘志某也作出相应承诺。因此,法院对控辩双方的缓刑意见予以采纳,以盗窃罪判处刘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刘志某无固定职业,在案发前有赌博恶习,又常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此后在GAGA酒吧行窃,影响酒吧的正常经营和秩序。为此,审判长在判决中同时对其宣读了“禁止令”,刘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推行审矫无缝对接
本案审判长,徐汇法院法院长郭伟清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社区矫正是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的沿伸,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早在2002年,徐汇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社区矫正规定,结合市综治办、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外执行有关工作的意见》,徐汇法院又专门制定了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联动机制。审前调查阶段,法院将填写被告人基本信息的《关于被告人审前社会情况调查表》发函至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了解核实被告人家境状况、捕前表现,征求地区对适用缓刑的认同情况和评估意见。在庭审后,增设缓刑听证程序,以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和矫正对象,使被告人清楚地认识到在其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以后,即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主动接受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法院对被告人拟处非监禁刑的,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派员到庭,一方面参与法庭的听证,另一方面当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实现交付执行的无缝衔接,确保矫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法制网上海5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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