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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FCC投票通过的决议想起

(2008-03-27 10:26:49)
标签:

和谐社会

it/科技

电信

法律

通信配套设施

分类: 业界风云

国外消息,美国FCC(联邦通信委员会)19日投票通过了一项决议:禁止电话运营商与公寓所有人签定独家协议。电话运营商与公寓所有人之间已签订的独家协议将作废,同时不得再签订任何新协议。
    去年十月,FCC已经通过了类似规定,禁止公寓所有人与有线电视运营商签订独家协议。

由此想到了国内的情况,自从国内电信改革和福利分房政策改变后,对最后一公里的争夺愈演愈烈。运营商为了争夺用户,不是搞重复建设,就是恶性竞争,砍电缆、剪光纤乱象百出。几年前信产部搞过“驻地网改革试点”,但是这项试点最后不了了之,“泰龙模式”也没有得到政策的认可。因为想取得垄断,运营商竞相投资小区设施。现在的情况,住户对电信运营商的选择权落在了开发商、物业和“泰龙”们的手里,只能徒呼无奈。

好在去年十月实施的“物权法”终于明确了有关的关系。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就明确了在小区建设过程中,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由开发商投资建设,房价成本中包含电信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业主购买房屋后,自然就拥有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向各运营商提供平等接入,由用户自主选择电信服务提供者。

现在的问题是业主如何来体现和主张自己的这些权利?事实上住宅小区从第一个业主交房入住,到有符合法定要求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相当的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已经要开始运用了,谁来管理,怎么管理?这些都有待政府管理部门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我想,新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此责无旁贷。

我建议住宅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应该有专业的部门来管理,它可以是物业公司的一个部门;也可以在市场上有专业的通信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来聘用,它可以同时管理几个小区,提供专业的服务。

当然,对住宅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的要求,也应该从规划、设计开始就有国家标准层面的强制要求来保证。否则后面的一切都是空想!

 

欢迎大家参加3月28日“2008中国通信业环境友好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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