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军人保险

(2012-04-28 13:07:31)
标签:

军事

人生

社会

生话

文化

文明

时尚

休闲

杂谈

分类: 战旗似火士气虹

军人保险

据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略)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略)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略)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二十四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偶曾当过十几年的兵,也曾参加自卫还击战,也曾立过功。偶是1969年底入伍的,当时国家就没这个条件。在自卫还击战牺牲的只有400元左右的抚恤金,立个三等功也只有50元的奖金,偶转业时,连路费加在一起,只有1200元。后来企业改制,偶们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在一夜之间变成了企业员工!“一个身份,两种待遇”统统没有了!所幸去年偶退休时,发的退休证是干部的,与职工的退休证有点不同!但在社保的退休金是一样的,如果没有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补贴,那就亏惨啦!

多年来为什么有不少企业的军转干部和参战人员在争取应得权益,这应该理解,不足为怪!要怪的是政策!同样一个身份,男怕入错行,待遇有天壤之别!而偶们还不是“革命战士一块砖,东西南北任党搬”啊!参战的战士近年落实了政策,得到优抚,发了红本本。而偶们这些参战的干部,却得不到优抚,没有红本本。退休了,更是寸步难行啊!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军人保险法,这是好事。军人保险制度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作为老兵,作为参战人员,作为企业军转干部,是否也该落实政策?!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前一篇:原来是你
后一篇:倒垃圾(2)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