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不合理
(2011-10-24 14: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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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不合理
现在有很多的事,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事,细数起来,还真不少。
去年夏天某日,有位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同志,随某协会的人到偶站调研。主题过后,在闲聊时,有人问及他的退休待遇,他说当然是副厅。办退时,有人对他说:当年他入伍时刚建国,可找老同志证明,将入伍时间提前点,也就是建国前入伍,就可算离休,享受正厅级待遇。但他生性耿直,洁身自好,不为所动。
当地有人曾对离退休待遇以建国时间为界不以为然,要求上级按南方所在地的解放时间作为离通休的界线,这样才合理。汕头市是1949年建国后才解放的,如今后能改,就会有多一些老同志的享受待遇得到提高。但偶们说了有何用,你算老几?
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就是“一种身份,两种待遇”的政策,一直得不到真正的、彻底的落实。这个问题,放到地方,肯定就落实不好的。现在的地方政府不缺人,只缺钱。你叫他掏钱,那是一毛不拔铁公鸡。把权收回去,由中央来统一解决,不就简单得多,也有这种实力。参战老兵落实优抚政策后,每人还发一个红本本(优抚证),外出有时还管用,有的有一点优待。而偶这种参战功臣,在地方就没有发给一个红本本,外出也没什么可让你优待,这太不合理了!难怪有人要认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政策不落实,社会能和谐吗?!
再说计划生育奖励的差别,根据《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文件精神,按新津街道的《致居民一封信》的通知,偶是属于:“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已在单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除外),这类对象无论是否有单位,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申请。”落实后每月有80元的奖励。
而偶的老婆“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对象: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这类对象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到所在单位申请,单位无能力支付的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这样一来,夫妻都同时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也是早期的,当年既晚婚又晚育,到头来奖励却不一样。这也是不合理的!偶如能活到75周岁,可领一万多元。女人的寿命长,到时老婆就要少领偶这个数啊!即使这样的奖励,偶们不知猴年马月才能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