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春不卖春
(2010-03-08 15: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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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有春的魅力,叫春也无妨。”在正常语境下,我们完全可以享受春的美好、感悟春的魅力、聆听春的曼妙,没有必要说成所谓的“低俗”和“恶搞”。春是好东东,让人联想,有付对子:“人因爱富常离我,春不嫌贫又到家。”不要以为春就是色,其实,就是看的人,听的人想歪了吧?!全国带春字的城市起码10个以上。“叫春的城市”只不过是抓住了受众的非正常心态,正好“中了设计者的圈套”而已。这句广告词在语法上不存在错误,只是在理解上我们的不少观众读者一贯敏感,心里一点都不阳光,以至于“被恶搞”一把。
有人说:“较之传统广告,网络广告在监管方面存在更大的难度。”目前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存在软肋。即使广告违法,但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往往因无法确定网络广告的法律定义和广告活动主体资格而无从下手。倒是事实。
3月7日,有人登录宜春市旅游政务网时发现,引发争议的“叫春”广告已被撤掉,取而代之的广告语为“一年之际在于春,一生之际在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