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倒”何时登上了中国历史舞台

一般而言,“官倒”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垄断资源的权力,进行投机倒把的活动。另外,在国家原来存在的价格双轨制下,官员们利用手中权力,使用平价和市场价两个杠杆捞钱,这就是俗称的“官倒”。一般人都以为“官倒”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丑恶现象,其实不然,以官方名义正式出现的“官倒”是在北宋,是王安石的“熙宁变法”,让“官倒”堂而皇之地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历史上著名的“熙宁变法”最后以失败告终,宋神宗和王安石都有责任。宋神宗太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王安石则太固执己见,一意孤行。正如清末民国初历史学家蔡东藩所说:“上有急功近名之主,斯下有矫情立异之臣。如神宗之于王安石是已。神宗第欲为唐太宗,而安石进之以尧、舜,神宗目安石为诸葛、魏徵,而安石竟以皋、夔、稷、契自况。试思急功近名之主,其有不为所惑乎?当时除吴奎、张方平、苏洵外,如李师中者,尝谓其必乱天下。新法非必不可行,安石非必不能行新法,误在未审国情,独执己见,但知理财之末迹,而未知理财之本原耳。当安石知鄞时,略行新法,邑人称便,即哓哓然曰:‘我宰天下有余。’不知四海非一邑之小,执政非长吏之任也。天下方交相诟病,而安石愈觉自是,黜陟予夺,任所欲为。”但就事论事而言,这些新法本身却并无大错。它们无一不是出自“富民强国”的良好愿望,甚至是很替农民着想的。但愿望和结果并不一致。
以“青苗法”而论,“青苗法”应该是新法中最能兼顾国家和民众利益的了。一年当中,农民最苦的是春天。那时,秋粮已经吃完,夏粮尚未收获,正是“青黄不接”。于是,有钱有粮的富户人家,就在这个时候借钱借粮给农民,约定夏粮秋粮成熟后,加息偿还。利息当然很高,是一种高利贷。还钱还粮也一般不成问题,因为有地里的青苗作担保,是一种“抵押贷款”。当然,如果遇到自然灾害,颗粒无收,农民就只好卖地了。土地的兼并便由此而生。
所谓“青苗法”,说白了,就是由国家替代富户来发放这种“抵押贷款”,即在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向农民贷款,秋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所定的利息,自然较富户为低。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摧兼并,济贫乏”,既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当然是两全其美的事。至少,在王安石他们看来,农民向官府借贷,总比向富户借好;农民向官府还贷,也比还给富户好。还给富户,肥了私人;还给官府,富了国家。农民没有增加负担,国家却增加了收入,这难道不是好办法?
实行“青苗法”所需的经费,也不成问题。因为各地都有常平仓和广惠仓。农业国家以农为本,以粮为纲。为了防止丰年谷贱伤农,灾年谷贵伤民,这就要靠政府来平抑物价。也就是说,丰年谷贱,政府必须拿一笔钱出来,平价收购粮食,储存于官方粮库,等到灾年谷贵时,再平价卖给百姓。这样就能防止富户奸商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做到“物价常平,公私两利”。这个办法,就叫常平法;专门用来储存平抑物价之粮食的仓库,就叫常平仓。
至于广惠仓,则是用于防灾救济的国家储备粮库,始建于宋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当时,由于地主死亡无人继承等原因,各地都有一些无主的土地。这些土地,历来由官府自行出售。枢密使韩琦却建议将这些土地由官府雇人耕种,所得田租专款专用,专门用来救济境内老弱病残和救灾。这就是广惠仓。
王安石的办法是,变“常平法”为“青苗法”,即将常平仓和广惠仓卖出陈米的钱用来做青黄不接时的“抵押贷款”。这也是一箭多雕的。其一:青黄不接时,粮价飞涨,卖出仓内陈谷,可以平抑物价;其二:卖粮所得之资可以用于贷款;其三:平价粮食和抵押贷款都能救济农民;其四:国家凭此贷款可以获得利息。当然,农民负担得以减轻,也是好处之一。总之,青苗贷款利息较低,农民负担得起;所卖原本库中陈粮,国家负担不重。何况官府借出余粮,可解农民燃眉之急;秋后收回利息,可增王朝国库之资。这难道不是公私两利?难怪王安石会夸下海口:我不用增加赋税也能增加国库收入“民不加赋而国用足”。
然而,理想之法却没带来好结果。首先,官府利息并不低。王安石定的标准,是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这其实已经很高了,可各地还要加码。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结果,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应该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低息贷款,变成了一种官府垄断的高利贷。而且,由于执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之高,竟达到原先设定的三十五倍,远远超过了私人借贷。
利息高不说,手续还麻烦。过去,农民向富户贷款,双方讲好价钱即可成交。现在向官府贷款,先要申请,后要审批,最后要还贷。道道手续,都要求人,托请,给胥吏衙役交“好处费”。每过一道程序就被贪官污吏敲诈勒索从中盘剥一回,这还是手续简便的。如果繁琐一点,则不知要交费几何!农民身上有多少毛,经得起他们这样拔?
更可怕的是,为了推行新政,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贷款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这样一来,地方官就只好硬性摊派了。当然,层层摊派的同时,照例层层加码。于是不但贫下中农,就连富裕中农和富农、地主,也得“奉旨贷款”。不贷是不行的,因为贷款已然“立法”。你不贷款,就是犯法!
结果,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增加了收入。而且,他们的寻租又多了一个旗号,可以假改革之名,行腐败之实了。改革帮了腐败的忙,这恐怕是王安石始料所未及的吧?
所以,不要以为贪官污吏害怕变法。他们不害怕变法,也不害怕不变法,只害怕什么事情都没有,什么事情都不做的“无为而治”。如果无为而治,他们就没有理由,也没有办法捞钱了。
何况,这次改革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样一种改革,说得不好听就是敛财。在当时的条件下,国民生产总值基本上是一个常数。财富不是藏于国,就是藏于民。国库里的钱多了,老百姓手里的钱自然就少了。变法以后,宋神宗新建的三十二座内殿库房堆满绢缎,只好再造库房。这些财富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是从地里长出来的吗?显然不是。正如司马光所言:“不取诸民,将焉取之”?
也许,这便是所谓“旧党”不赞成急切搞这种新法的原因之一。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在变法之初,司马光就对宋神宗明确指出:“国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能从长计议。难怪司马光要说:“必须陛下与两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弊之术,磨以岁月,庶几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减。”像王安石那样蛮干,焉能不失败?
王安石许多新法的本意,是要“公私两利”的。青苗法如此,市易法和均输法也一样。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一个名叫魏继宗的平民上书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富户奸商便趁机进行控制,牟取暴利,吃亏的自然是老百姓。因此他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来管理市场,物价低时增价收购,物价高时减价出售,则“商旅以通,国用以足”。这就是市易法的起因。具体办法,是由朝廷设立“市易司”拨款一百万贯为本,控制商业贸易。这个办法,和常平法一样,也是动用国家力量来平抑物价。当然“市易司”也不是专做亏本生意,也是要赢利的,只不过并不牟取暴利而已。比方说富户奸商一文钱买进二文钱卖出,“市易司”则一文钱买进一文半卖出。赢利虽不算多也能充盈国库。再加上官府财大气粗,控制了市场,物价的波动就不会太大。
均输法的用意也是好的。在王朝时代,地方上每年都要向中央运送财物,以供国家必要之需,这就是所谓“输”。地方输送的品种和数量,也都有一定之规。这就有弊病。比如同一个地方,有时年成好,有时不好;同一种东西,有的地方贵,有的地方不贵。这原本是很正常的。如果按照老办法,不管丰年灾年,价贵价贱,输送的品种和数量都不能变,这便不合理。王安石的办法是变“发运”为“均输”,即拨款五百万贯(另加三百万石米)为本,由朝廷任命的“发运使”来统筹上供之事,以便“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也就是哪里的东西便宜就在哪里购买。国库里面剩余的物资,则由“发运使”卖到物价高的地区去。这样两头都有差价,多出来的钱,就成为国家财政的又一项收入。
这个办法,也可以说就是变“地方贡奉”为“中央采购”。这样一来,所谓“发运使衙门”就变成了一家最大的国营企业,而且是垄断企业了。其实青苗、市易两法的问题也正在于此。青苗法是衙门做银行,市易法则是衙门做商店,兼做银行。因为“市易司”不但做买卖还兼做贷款。商人以产业为抵押,五人互保,可以向“市易司”借钱或除物,年息二分。于是市易司和发运使衙门,还有发放青苗贷款的州府县府,便都既是衙门又是企业(公司或银行)。
现在的中国人都知道,政府部门办企业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何况王安石的办法还不是政府部门办企业,而是由政府直接做生意,结果自然是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当时,代理开封府推官的苏轼就说均输法弊端甚多,其一“簿书廪禄,为费已厚”;其二“非良不售,非贿不行”。于是,“官买之价,必贵于民。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因此他断言:朝廷只怕连本钱都收不回!就算“薄有所获”,也不会比向商人征税来得多。
谁都清楚“官倒”是怎么回事,也都知道官方(政府或国企)采购是怎么回事。那可真是不买对的,只买贵的,不是品牌不要(非良不售),没有回扣不买(非贿不行)。所以官方采购贵于民间采购,也就不足为奇了。官方经商,百弊无一利。事实上,所谓“市易司”,后来就变成了最大的投机倒把商。他们的任务,原本是购买滞销商品,但却成了专门抢购紧俏物资。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完成朝廷下达的利润指标,也才能从中渔利,中饱私囊。显然,在这一点上,所谓“旧党”的意见其实是对的:商业贸易只能是民间的事,官倒,必定祸国殃民。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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