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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宝鹰超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05-20 14:55:50)
(番禺宝鹰超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 01 民终 672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宝英生活超市,住
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登云大路兴旺街 5 号
101。
经营者:肖建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建亮,男,1966 年 10 月 10 日出生,
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英华街 93 号 407 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红,女,1971 年 7 月 13 日出生,
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英华街 93 号 407 房。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一文,广东轩璟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军,男,1973 年 10 月 9 日出生,
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建国路 30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霈桦,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洪,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宝英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宝英超市)、
肖建亮、王卫红因与被上诉人刘世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 0105 民初 1731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卫红及其与宝英超市、肖建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一文,被上诉人刘世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霈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世军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世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查明《专柜经营合同》第七条约定“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15 万元及基础装修费元,费用 5 次交完,合同签订日交 5 万,剩余 10 万开业后 5 月 内付清……”事实认定错误。《专柜经营合同》第七条并未约定履约保证金为 15 万元,而是约定两项费用(履约保证金、基础装修费用) 5 次交完,合计为 15万元。2.一审法院认定刘世军与肖建亮达成的《补充协议》中统扣15 个点从 2022 年 9 月 1 日执行,属于认定错误。该方案是 2022年 9 月 11 日发送的,因此即使该《补充协议》生效,也应当是在2022 年 9 月 11 日,对于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的结算方式应按照原合同执行,应按每月支付 1 万元租金的标准支付期间的租金。3.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是 2022 年 10 月 8 日,认定错误。刘世军是 2022 年 10 月 1 日早上 6 点 44 分明确告知王卫红其商品不再卖了,解除该合同。虽在 10 月 8 日前仍有一些货
品,是因为刘世军货物比较多没有一次性全部撤走,且有顾客看到现场有物品后就拿去打称和结算,店员也不好直接告诉消顾客这些货品不卖了,故解除合同时间应为 2022 年 10 月 1 日。(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专柜经营合同》第三条“乙方负责设计和装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及第七条、第四十条和《补充协议》关于入场费的约定,如将已缴纳的 7 万元入场费按照履约保证金对于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显失公平。该涉案超市是刘世军一开始就招商进来的,在疫情期间超市短短半年就亏损一百多万元,如简单认定为入场费为履约保证金对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显失公平。2.根据《补充协议》“.. ..原合同的进场费不再执行,已交的 7 万元进场费暂不退回;假如三年合同执行完成,这 7 万元
就作为合同费用不退回给乙方;假如三年合同中途甲方提出终止合同,则 7 万元按 2 个月扣除费用后剩下部分退回乙方……”根据该条款,已经约定了 7 万元的进场费暂不退还,且也不是甲方 (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 提出终止合同,因此,7 万元入场费不应退给刘世军。另外,是刘世军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提出的解除合同, 按照《专柜经营合同》第三十一条“乙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 时,履约保证金、基建费不予退还……”也不应退还。3.关于促销费用。根据《专营经营合同》第二十条“.. . 甲方因换季,节假日或店庆日等原因而组织统一的营销宣传活动时,乙方必须配合参加,并承担甲方规定的相应促销费用”、第二十三条促销费用的规定,刘世军应支付合同期间内 (2022 年 9 月 10 日中秋节) 的促销费 200 元,而不能以未参加为由不支付该笔费用。4.根据《专柜经营合同》第十八条“未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包括营业员离岗)或进行装修调整……” 刘世军在 2022 年 9 月 1 日擅自离场,对超市的影响非常恶劣,别人都说是宝英超市经营不下去了,后来叫刘世军回来继续经营,刘世军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又撤场了。即使 7 万元入场费认定为履约保证金,因刘世军擅自离场,故不不应退还。
刘世军辩称,(一)刘世军与宝英超市的专柜经营合同的场地没有装修,不涉及装修费用。(二)关于补充协议的问题,补充协议是 9 月 11 日达成,但是各方的结算已经跨了大半个月,所以不存在错误。王卫红给刘世军发送结算单是的时候也是按照 15%计算的,表示双方默认是按照 15%结算。(三)解除合同的时间就是10 月 8 日,肖建亮、王卫红说超市还在经营,超市在 10 月 1 日已经停止经营了。(四)关于促销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也未组织有效的促销。(五)离岗问题,刘世军一审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肖建亮明确承认了,肖建亮、王卫红聘请新的员工,如果新员工不来的话,超市就不再经营。肖建亮让刘世军撤场。(六)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的上诉状说刘世军证据
是断章取义,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不给刘世军结算,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不开卖并不代表着刘世军撤场了,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构成根本违约在先,刘世军可以选择不卖,但是刘世军并没有撤场。
刘世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刘世军与肖建亮签订的《专柜经营合同》已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解除;2、判令宝英超市向刘世军支付应付货款 28638 元、退还履约保证金(入场费)61700元,退还五节一庆促销费 1200 元,合计 91538 元;3、判令宝英超市向刘世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195.76元(以915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自 2022 年 10 月 8 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每日 13.35 元);4、判令肖建亮、王卫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刘世军与肖建亮签订的《专柜经营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解除;二、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世军支付货款 21128.8 元、退回促销费 1200 元、入场费 61577 元,总计 83905.8 元;三、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世军支付利息(以 83905.8 元为本金,从 2023 年 8 月 31 日起按年利率 3.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刘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096.7 元、由刘世军负担 136.7 元,由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共同负担 96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 977.3 元,由刘世军负担 127.3 元,由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共同负担 850 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阶段,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刘世军要求解除涉案经营合同是否成立,相应法律后果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宝英超市已经停止经营,刘世军也已搬离,故涉案经营合同已经解除,鉴于双方对账至 2022 年 10 月 8日,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租金计算问题。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计算 2022 年8 月 25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的租金,以及认为 2022 年 9 月 1日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租金应按原经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本院评析如下:对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租金,一审法院已经按照经营合同约定每月 10000 元标准计算为 22258元,三上诉人认为遗漏计算该段期间租金,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补充协议》发送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1 日,但王卫红书写的《销售汇总表》及当庭提交的《结算表》均明确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包括租金在内费用以销售额为基数进行统扣 15%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补充协议》方案执行并计算出刘世军尚欠租金为 2258 元,并无不当。三上诉人主张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租金应按原经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诉讼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入场费问题。《补充协议》对 7 万元入场费进行明确,并对合作中途退出应返还的入场费计算方式予以约定,一审法院考虑在宝英超市实际结业前刘世军已经撤场的因素,根据实际租赁期间与全部租赁期间的比例计算应退还入场费费用为 61577 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促销费问题。王卫红在询问刘世军是否参与国庆促销活动时,刘世军表示不参加。且王卫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提供平时快讯,故一审法院判决应退还刘世军促销费用 1200 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及相应法律后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宝英超市、肖建亮、王卫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897.64 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宝英生活超市、肖建亮、王卫红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蒙 刚


二 O 二四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张 玮
书 记 员 陈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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