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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缅甸外资小型矿产投资基本程序(转载)

(2010-10-07 1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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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企业海外风险
作为参考资料转载了。

外资公司和缅甸私人公司合作开发矿产基本操作模式

(适合合作形式和小型矿产开发)

 

 一、双方共同向缅甸政府矿业部等有关部门咨询,确定许可开发的矿区地域和矿产品种。

二、缅甸私人公司和中国公司签订矿产合作开发协议。

主要内容:

1、中国公司以设备、技术、流动资金投入并全面负责矿区的生产和管理。

2、缅甸私人公司以矿区资源作为投入,全面负责项目的申报和缅甸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并办理缅甸境内的相关手续。

3、双方以产品分成方式将矿产品运回国内,回收投资。

三、中缅双方将协议呈报各自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

1、中方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云南省对缅甸矿产合作项目核准证书》。办理矿产品进口许可证、设备和货物出口通关手续以及外派劳务人员出入境通行证。

2、缅方取得缅甸矿业部颁发的《矿产勘探许可证》

(1)勘探期为一年

(2)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内勘探,否则许可证自动失效。

(3)许可证申请费用80000缅币;银行保证金50000缅币。

(4)勘探取得的矿产品位和含量等数据必须向矿业部报告。

四、勘探完成后,缅甸公司向缅甸矿业部等有关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五、缅甸矿业部向缅甸公司颁发《开采许可证》;缅甸贸易部向缅甸公司颁发《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六、缅甸矿业部和贸易部派官员进驻矿区实行监督管理。

七、双方负责办理各自境内的设备、人员以及矿产品进出关的相关手续。

八、中方可将开采出来的矿产品根据协议中规定的产品分成形式运回国内或出口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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