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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暗流中学2018级3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实施方案

(2018-10-09 23:26:12)
标签:

财经

文化

教育

分类: 教育

清镇市暗流中学20183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落实两免一补惠民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及时把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手中,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我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评审工作小组

1.工作小组组织

 长:班主任兼语文教师

副组长:数学教师  英语教师  家委会代表12

 员:班委会成员暨语数英课代表

成员组成根据各个学期教师配备、班委会、家委会成员变动而变动。

2.领导小组人员具体分工

1)副组长协助组长制定方案实施细则;

2)两位班长协助班主任负责住校生男女同学的资格审查,并发放、回收各种相关表册;

3)生活委员负责调查住校生的经济来源暨使用情况,为评审提供依据;

4)纪律委员负责调查住校生的纪律奖惩情况,为评审提供依据;

5)学习委员负责调查住校生学习表现及成绩情况,为评审提供依据;

6)劳动委员负责调查住校生劳动表现暨值日卫生情况,为评审提供依据;

7)其他人根据情况或临时安排协助相关工作。

二、广泛宣传资助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利用班会、黑板报、宣传栏、家长会、微信家长群、QQ群、报告家长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义务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使其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及方案内容。

三、资助范围、名额分配、标准

1.评审对象:本班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条件寄宿生。

原则上,优先保证清镇籍贯或家庭住址学生。

2.名额分配:根据上级和学校通知,各学期按照70分配具体数字不同。2018年秋季学期,我班共分配到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名额36人,拟资助36人。

以后各学期按照上级和学校分配名额操作。

3.资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初中625/生·学期。

4.拟资助资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审核实际人数发放(上报发放)。

四、我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优先申请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政策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生活补助资金的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低收入困难户子女;

3.低保户子女;

4.孤儿;

5.寄宿生的残疾学生。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政策优先申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生活补助资金的资助:

1.家庭经济困难的复原退伍军人就读子女;

2.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有证据证明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就读子女等。

五、我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取消申请条件

一)结合暗流镇2018年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4800元的标准考虑,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政策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生活补助资金的资助:

1.拥有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或船只(含客运、货运、农用)家庭子女;

2.拥有私家轿车、面包车、豪华摩托车等家庭子女;

3.拥有较大规模的商场、加工厂、矿山、经果林等产业家庭子女;

4.拥有比较稳定的代销、微小企业经营等收益家庭子女。

5.有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贵族学校或高费学校的家庭子女。

6.有证据证明家庭成员在当年度在餐饮、日常消费、旅游等方面存在经常性高消费或使用奢侈消费行为的家庭子女等。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政策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生活补助资金的资助:

1.经常携带手机进入校园不交给老师保管而私自藏匿玩手机的就读生;

2.住校期间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被处罚累计三次以上的就读生;

3.在校期间劳动、卫生保洁懒惰或偷奸耍滑被通报处罚三次以上的就读生;

4.盗窃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多次或一次性违纪影响恶劣的就读生;

5.不思进取、不学无术而屡教不改的就读生;

6.无故顶撞老师不听教诲或辱骂、殴打老师的就读生;

7.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的严重行为等的就读生。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家庭经济困难资助资金

1.为获取助资助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或平时生活消费,与申报中家庭实际情况出入较大者。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的。

4.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七、基本原则和要求

评审组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公开信息: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补助资金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按照上级和学校下达的资助人数,组织初步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生填写有关表册。
       
三)审查:根据政策和资助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寄宿生名单。
       
四)公示或公告:将拟资助名单在班级公示栏内(黑板报)进行公示或在班会上进行公告。公示期37天。公示期内或公告时有异议的受助对象,工作组及时查实处理。

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应予取消。
   
 核定:公示或公告无异议后,将有关资料及时上报学校。

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生档案资料库,随时掌握贫困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对弄虚作假、个人生活铺张浪费、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贫困生,终止资助。

七、奖励机制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在本期未能获得补助金的同学,在不违背上述有关否决性规定的前期下,下一期暨以后的补助费审核均予以优先审核通过。

并把这个制度贯穿初中三年全学段。

八、加强监督力度,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家委会、班委会要加强监督力度,对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格认定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加强对享受资助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的资料保管(包括学校发放生活补助费照片、受助学生的留影),将这些资料作为最基本的原始依据存档。

各成员严格按照各自分工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方的监督。

九、附则

1.本方案从2018年秋季学期公布之日开始执行,至本班学生毕业为止。

2.如上级仍按照住校生全员覆盖,则实施全员覆盖,本方案暂停使用。

3.本方案与上级政策、方案相冲突者,以上级政策、方案执行。

                       清镇市暗流中学2018级(3)班

   执笔:彭良举 
                                2018108

 附录:

贵州省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为统筹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基准定额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规模的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国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奖补政策。

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统一按82执行,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1)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财政全额负担;(2)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5个县(市、区)和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811比例分担;(3)其他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区按64比例分担。

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资助覆盖面原则上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人数的70%确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在继续落实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的同时,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学科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省级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为保证课程的开设及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和规划,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因课程建设和教学需要必须编写的,需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方可编写。

四、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重点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州)、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与市(州)、省与县(市、区)财政分别按55比例承担。从2017年起开始实施。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教育部门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统筹作用,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支持。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职责。

(二)加强统筹规划,确保资金落实。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要按照省确定的各级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等享受“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

(三)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规范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彻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教育、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本方案执行期为2016年至2020年,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各地财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附记:本方案颁布执行时间为201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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