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台是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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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烽火臺灣四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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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國有關領有釣魚台島的最早文獻,至少可上溯至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稱該島為釣魚嶼,稱赤尾嶼為「赤坎嶼」。其後文獻及官方輿圖亦採用「釣魚嶼」名稱,見諸如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年)第十一任琉球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憲幕僚鄭若曾編纂之《籌海圖編》、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乾隆皇帝欽命繪製之《坤輿全圖》[《坤輿全圖》使用閩南語發音,稱為「好魚須」(Hao-yu-su),即「釣魚嶼」]。台灣沿用「釣魚台」名稱至今。中國現代則稱該島為「釣魚島」,有時也用「釣魚台」的名稱。
馬關條約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在戰爭尾聲時,日本於1895年1月14日通過內閣會議決定,聲稱釣魚台為「無主地」,正式劃入日本版圖,要在釣魚台建立國標。但該內閣決議並未有任何文件遺留,該決定也未由國家最高首腦日本天皇簽屬佈告。1896年日本天皇頒布飭令第十三號,將沖繩縣管轄範圍列為:島尻郡、中頭郡、國頭郡、宮古郡、八重山郡等,其中八重山郡僅包括八重山諸島,並不包括釣魚台;而且該內閣決議後日本也沒在釣魚島實地建立國標。4月17日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馬關條約》第三款提到條約粘附的地圖所劃疆界(但據在「日本亞洲歷史資料中心(JACAR)」公開的日文原版《馬關條約》其並無粘附台灣地圖;另外,後來的《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提到《馬關條約》第三款被取消)。
日本是在雙方簽定《馬關條約》後(具體何年不明)才將釣魚台納入沖繩縣石垣村管轄。有關釣魚台是否為無主地及是否透過《馬關條約》割讓一事,中日雙方存在尖銳矛盾。但中方認爲,無論日方認爲《馬關條約》割讓者中是否包括釣魚台列嶼,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馬關條約》廢除後,日本都應遵其無條件投降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將釣魚台列嶼歸還與中國(時由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
釣魚台列島應屬台灣之附屬島嶼版圖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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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囯美國、中國(當時為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英國所決定的小島。。1946年1月29日,根據《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定義日本的版圖為「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的坐標為
25°56′N;123°41′E,遠在北緯30度以南)。
主權聲明: 美國無權託管中國領土並私相受授給日本
1951年日本與美國等48國簽定《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託管琉球群島及釣魚台群島。時值中國國內國共內戰剛暫告一段落,中華民國政府遷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大陸成立不久,韓戰爆發,作爲戰勝國的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聯被排除《舊金山和約》協簽之外,更未參與簽署承認或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51年9月18日發表聲明指出該和約的非法性],並沒簽署文件認同二戰後把釣魚台主權授予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