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呐喊》第三章,是我最绝望、最无助的时刻,恰是这段噩梦般的经历把我推到了生死边缘,希望广大博友关注。
第三章
“黑色星期五”——把我推到生死边缘
有人说:生命可以承受无边的苦难,但承受不了无足轻重;生命可以承受贫病交加,但承受不了同类的冷落;生命可以承受失败,但承受不了尊严的失却……可我还要说:生命可以承受无尽的苦难和付出,但却承受不了太大的不公和轻蔑!因为人格、尊严、权利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
十一
2000年12月24日,我按照合同及双方约定,满怀信心地用《特快专递》给周先生寄出了第二稿剧本。
12月30日,我从哈尔滨专程来北京听取制片方对剧本的意见。可我几次给制片人周先生和央视影视部的A先生打电话,问他们对剧本的意见,他们却说:“你不要着急,等黄健
中导演介入以后一起谈意见!”听到黄健中导演接手这部片子,我很高兴,觉得这样的大导演一定能推出一部力作。
大年三十,我对先生和孩子说:“明天,你们找个地方玩去吧。我在家里改稿能安静些。”
先生和孩子都瞪大眼睛,不解地看着我……
我这个人最大的悲哀就在这里,对创作太执着,执着得只长了一个心眼,只要天没塌下来,只要天塌下来没砸到我头上,什么年哪、节呀、生日啊,一概不感兴趣,一概忘得一乾二净!
大年初一,先生和孩子都被我打发到密云水库度假村了。我一个人留在家里,遵照刘扬体先生提的修改意见,继续修改剧本。
从2000年12月24日交稿后,我每天都抱着热火盆似的心情期待着导演的介入,期待着制片方对剧本的意见,从元旦盼到春节,从隆冬盼到春暖花开,苦苦盼了三个多月,一直盼到2001年3月29日——一个令我终生难忘的黑色星期五。
四天前,我把修改后的又一稿剧本交给周先生以后,跟先生一起来到南戴河放松几天。
这天,天空晴朗,阳光明媚,一热派万物复苏的景象,并没有什么不祥的迹象。刚从拼得天昏地暗的屋子里走出来,来到海滨,漫步在银白色的沙滩上,眺望着浩瀚的大海,心情感到格外舒畅。
可是,下午四点三十分,忽然接到制片人小C打来的电话,说有重要事情要立刻见我。我问他明天行不行?他说不行,今天必须见我。没有火车,我只好乘最后一趟大巴连夜赶往北京,到北京已经是深夜十一点了。
此刻,我的心就像长安街的灯火一样,一片灿烂的明亮。我想一定是剧本有了结果,也许明天要讨论剧本,也许要我再修改一下……
总之,我怀着满腔热望地走进了曾在这签约的奥斯凯宾馆207房间。可是,小C的第一句话却像当头一棒:
“雅文姐,央视影视部说你的剧本不行,必须另请他人修改,否则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他提出的是另请他人修改,而不是改编,更不是编剧)
我顿时傻了!
没想到会出现这种结果,因为制片人一再告诉我,让我不要着急,让我等待导演介入一起谈意见,可现在……
我问小C:“为什么制片人一连三个月不提一条修改意见,而是以等导演介入一起谈意见来欺骗我?为什么现在突然提出我要不同意他人加盟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C说:“雅文姐,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只是传达剧组的决定。你要不同意他人修改,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这部电视剧就要泡汤了!”
我一个年近花甲的老作家,倾其所有自费跑到欧洲去采访,呕心沥血地创作出剧本,像热火盆似的等待制片方对剧本的意见,苦苦等了三个多月,等到最后深更半夜把我招回来,却突然告知我:“央视影视部说你的剧本不行,必须另请他人修改,否则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我无法接收这个要挟性的条件。再说,他们可以不考虑我的感受,可总不能不考虑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吧?
我和潇湘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剧本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我是独立编剧,没有他人加盟修改的条款,更不存在央视立不立项的问题。后来我的律师庄铁言先生也指出,双方的合同并没有约定由央视影视部来审定剧本及央视立项的条款,潇湘电影制片厂在履行合同中无权单方变更条款,双方应按照合同来审定剧本。
我想,即使剧本需要修改,也应该告之我。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影视创作的惯例。如果他们早提出修改意见,这三个多月我早把剧本改完了。可他们为什么不这么做?为什么要以导演介入欺骗我,最后又以央视影视部不立项来要挟我交出修改权?我觉得我的权益和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我对小C说:“我是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约,我只应该对潇湘电影制片厂负责。央视影视部立不立项跟我们的合同没有关系!”
小C说:“雅文姐,人家央视影视部投资,就得听人家的嘛!你就同意了吧,反正你还是编剧,加盟的只是改编。”
“那我跟加盟的编剧一起修改剧本可以吧?”我觉得这样有利于剧本的修改。
“不行!”
“为什么不行?这是我的剧本,为什么我跟加盟者一起修改都不行?”
“我不知道为什么?我只是传达剧组的决定……”
我问他:“你们准备请哪个编剧来修改剧本?”
“我也不知道请哪一个?这事由央视影视部说了算……”
他在撒谎。其实就在3月29日找我谈话的这天上午,小C代表潇湘电影制片厂和剧组跟赵女士已经签订了修改《盖》剧本的合同,上面有小C的签名。这是两年后我在法庭上见的。这也是小C为什么当天必须要见我的原因。
我跟小C谈了五个多小时,直到凌晨四点,仍然毫无结果。小C提议先回房间休息。他回房间休息了,而我却经历了有生以来最痛苦、最难熬的一夜……
一个出身贫寒、从底层冲出来的小人物,闯到今天不容易,闯出来一个机会就更不容易了。所以签约以来,我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认真地修改剧本,跟大家合作得很愉快。我热情、真诚地对待每一个人。周先生和小潘去哈尔滨都吃住在我家里。我和先生热情地招待他们,临走还给他们带一堆好吃的。周先生说要开新闻发布会,让我把三十多张钱秀玲的照片底片寄给他。他们却弄丢了五张最珍贵的底片,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小C说,准备由我带制片人和导演去比利时选外景,让我跟钱家人联系。我则多次给钱宪人先生打国际长途、发传真,帮制片人牵线搭桥……
我找不出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哪里?却想起朋友多次提醒我的话:“雅文,你可要当心,千万别再发生儿童电影那种事……”
现在,我不能不想到几年前那部儿童电影了……
几年前,我编剧了一部滑冰题材的儿童电影剧本,电影局通过并下发了准拍证。这时,我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省电视台台长在北京黑龙江宾馆一起找我谈话,说中央某影视部门同意投资这部儿童电影,但提出一个条件,有人要挂名编剧。领导说为了单位的利益,希望我能同意这个条件。在我二十多年的创作生涯中,从没遇过到这种事,但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只好违心地同意了。可是,他们三折腾两折腾,电影开拍了,居然把我的编剧署名弄没了,变成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明明是他们求我来搭我的车,最后搭车者却把我一脚踹下车去,简直令人不可思议!后来,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领导出面干涉,制片方才不得不把我署为第二编剧。省委宣传领导说:“明明是我们黑龙江作家创作的作品,为什么要让一个外省作家署名?”后来,我只好调离了这家影视单位。
我对影视圈涉足不深,不知影视圈的水深水浅?更不知在“嘻嘻哈哈”的背后,谁跟谁是哥们儿,谁跟谁是老铁?我无法断定这件事对我后来的影视创作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要知道,影视界的圈子本来就不大。现在,我不能不想到在儿童电影中的遭遇,想到那些摸不到、见不着、却起着关键作用的潜规则,想到小C说的那些话……
总算熬到了天亮。七点钟,我拨通了央视制片人A先生的电话……
我和A先生本来是朋友,彼此说过好多心里话。出国采访前,我曾以朋友的身分请他帮我论证《盖》剧题材的可行性。他也曾找过投资方但最后没有成功。我跟A先生谈过儿童电影受委屈的事,并希望他从中斡旋,不要因为这件事给我带来不必要的影响,他满口答应。可现在却发生了这种事……
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张大姐,这事不是我定的。上边不认同你,我也没办法。”
我说:“作为朋友,你总该告诉我一声……”
他说:“这事已经定了。我劝你还是想开点,就当分给他人一杯羹吧。”
我说:“这是我的作品,凭什么要分给他人一杯羹?”
他说:“你这么说,我也没办法……”
我问他准备请谁来修改?他说请山东电视台的赵女士。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赵女士的名字。我问他谁请的?他说是他请的。
我问他:“她看过我的剧本吗?”
他说看过。
跟A先生通完电话,我又拨通了我先生的电话……
我先生说:“他们一连三个月不对你的剧本提出意见,却以等导演介入来欺骗你,现在突然以央视影视部不立项来要挟你,说明他们是早有预谋的。他们的作法剥夺了你对剧本的知情权与修改权。按照法律,你的合同是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的,你只应该对潇湘电影制片厂负责,央视影视部立不立项跟你没有关系。你已经认真、全面地履行了合同。而潇湘电影制片厂却在履行合同中,由于他人的加盟而变更了审定主体,这显然是违约行为!但事情到了这步,你说什么都没用了。现在,你不能光哭、光生气,你应该考虑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你可以向他们提出一些条件,这在法律上叫做有条件授权。你同意我的条件,我才同意授权,不是无条件授权。而且,你一定要跟他们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先生是搞法律的,说得很有道理。
3月30日上午十一点,我对小C提出四项条款:
第一条,我独立署名编剧,不得另加他人;
第二条,修改后的剧本须经我审阅,我有权参加修改本的研讨会;
第三条,按合同全额支付我的稿费;
第四条,我有权参加制片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制片方在《盖》剧宣传方面应公正对待我的付出。
“好好,我完全同意你提出的条款!你还有什么条件尽管提出来,然后我们签一份补充协议!”小C说完,立刻操起电话,向A先生报告我的态度……
我知道小C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他个人行为,他没有这个权利。
接下来,小C让我到宾馆外面的打字社,按照协商的四项条款打出一式两份《补充协议》之后,让我在协议上签字。
可我手里握着笔,却迟迟不肯落下,心在哆嗦,手在抖,眼泪哗哗地流下来……这是我活到五十七岁做得最痛苦、最违心的一件事,捧着这份不情愿的《补充协议》就像捧着一张卖身契……可我毫无办法,为了这部剧,只能委曲求全了。可我万万没想到,我委屈求来的不是什么“全”,而是……
看到我伤心的样子,小C说了一句心里话:“雅文姐,看到你痛心的样子,我心里真的很难过。这就像要强奸你还得要你说同意一样!”
为了这句话,我一直很原谅小C。我觉得他是一个善良人。
可是,小C却没有签字。我签完字,他急忙将补充协议收起来,说要拿回潇湘电影制片厂盖完公章再寄给我。
“你可千万要寄给我!”我一再叮嘱他。
“雅文姐,你放心好了,回去我马上就寄给你!”他一再向我承诺。
我这人最大的缺点就是轻信,总以自己的善良之心去杜撰他人,以自己的为人准则去衡量他人。再说,事到如今,我不相信又有啥办法?决策权掌握在人家手里。
之后,我多次向小C催要这份补充协议,开始他说:“雅文姐你放心,我盖了公章马上寄给你!”但迟迟不见他寄来。我再催要他说不知把协议放在哪里了?再后来他说了实话,协议扔在宾馆里根本就没拿回去。
其实,这份补充协议只是他们精心设计的、迫使我“同意”他人加盟的一个圈套。因为小C当天上午已经跟赵女士签完合同了。
面对这种情况,我问身为法院院长的先生,他们这是什么行为?我该怎么办?
他说:“你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的合同规定,你是《盖》剧的独立编剧,即著作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潇湘电影制片厂无权将你的剧本交给他人修改或改编。现在,他们却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先斩后奏的方式要挟你同意之后,又单方撕毁补充协议。这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只能说明你们双方的承诺都是无效的!”
他给我找出中华人民共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驶。”
后来在法庭上,周先生不承认签过这份补充协议,还拒不承认小C是3月29日找我谈的,两次让小C簒改证词。因为承认3月29日,就等于承认了违约与侵权成立。
我找过小C,提出重新补签一份协议。他却说:“雅文姐,希望你能理解我的难处,你知道我不是潇湘电影制片厂的,是周主任拉我来搞这部剧的。如果我向着你说话,我可就惨了。你知道,我为剧组借的二百万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还呢。”
我理解他,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他也是为了生存。
小C所说的二百万借款,是《盖》剧开拍不久资金断了要停机,小C和周先生以剧组名义向中央某单位借的,当时承诺,资金一到立刻偿还。可是直到2007年8月这本书下稿,《盖》剧已经播出五个年头了,二百万借款还一分没还呢。
同意借款的那位领导感慨万端地对我说:“雅文,我本来是出于好心,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更没想到他们这么不守信誉……你不知道,这二百万借款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她说五年来,她想尽一切办法想还上这笔借款,否则她无法退休,也无法向组织交待,可她一直没能还上。但她问心无愧,因为她一分钱也没往自己的腰包里揣。
没想到,这么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也因为善良和轻信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