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害于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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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害于国计教育 |
分类: 现代国语教科书 |
第五十七课
夫我中国民间大家皆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者也。凡所生之利。不足以尝所分。而一国之总殖日器。然其多不在易于人者。而在累人者。无力养子女。而妄结婚。是以累人为业也。一群之蠹。无耻之尤也。不宁惟是。谚有之。贫者恒多子。贫者之多子也。非生理学上公例然也。彼以其早婚之故。男女居室之日太永。他无所事。而惟以制造小儿为业。故子愈多。子愈多。则愈益贫。贫也者。非多子之因。而多子之果也。贫而多子。势必虽欲安贫而不可得。悍者将为发财。强者将为粮。羸弱者将为乞丐。其子女亦然。产于此等之家。其必无力以受教育。岂待问哉。男为流氓。女为娼妓。其影响所及。岂惟在生计上而已。
问早婚何以为累人之业。
(浙江会稽李士贞校订《最新女子初等小学堂用国文教科书》第七册,浙江山阴何琪编辑,上海会文学社编译、发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四月初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九月改良出版清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第二十四版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元旦重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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