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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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力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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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课
亲有养子之义务。万国皆然。两人于既受教育之子。或结婚而后。即父子别居。其生计如何。父母一切不相国问。为父母者。亦决不仰给于其子。其父母虽拥巨万之富为之子者。亦必事生产。求学问。断无放弃百事。坐待父母之遗产。甚以依赖他人。为极可耻之事。即家贫无以自给之学生。甘受他人之供养者。亦不数见。殆皆劳动以自食其力者也。
问西人父子别居何意
(浙江会稽李士贞校订《最新女子初等小学堂用国文教科书》第七册,浙江山阴何琪编辑,上海会文学社编译、发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四月初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九月改良出版清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第二十四版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元旦重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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