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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南平中院第七庭许发清法官枉审命案

(2014-07-19 00:14:11)
标签:

原审

上诉人

法官

被告

原告

分类: 健康工程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发清法官在审理松溪县2011年5月15日郭义忠受雇施工受害上诉案中,纵容原审被告(上诉人)否定雇用、否认跳闸停电,不顾事实、草菅人命、践踏律法。  先是在2012年6月初,许法官在松溪县法院正大厅内对原审原告我们说“原审被告(上诉人)只能负20%的郭义忠死亡赔偿责任”,这是许发清法官利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权力,说了并做了违背和损害司法公正的事。当场在原告我们反驳下,后又以(2012)南民终字第467号(市中院)“民事裁定书”(此文日期为5月30日)将本案以原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为由——否定(2011)松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判定被告即上诉人要承担70%死亡责任),发回松溪县法院重审。这又是典型的利用职位、职权、职便故意不作为和有意推诿与误导的渎职行为!
  我们真不明白,中院七庭许法官怎么可以这么胆大妄为!这么赤裸裸的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着想?我们诉求广大民众、法律工作者伸张正义!

  原审原告:廖玉华、郭仁用、郭琪、张玉美
  20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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