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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上市公司报告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及其所得税影响数

(2011-05-07 21:23:56)
标签:

杂谈

分类: 学习新知

转:“生如夏花”博文一篇,另:对比财报看衍生数据,发现自己对报表中的很多项目都概念不清,一直以一种错误的方式在理解...弄得自己一度很恐慌。找来本《会计实务》的习题册,争取一周之内全做完,希望把“盲点”全都扫出来...

 

 

第一次接触“非经常性损益”这个概念是在我还是A1的时候,当时懵懵懂懂连一些基本科目都没完全理解透,但上市报告要披露这一块儿,当时PL审计小组里除了收入成本所有杂七杂八的项都是由我来负责,于是理所当然的,这部分信息也由我来统计整理。
一晃眼,时间过去了两年多,现在再来看,已经对很多东西驾轻就熟,但即便这样也还是有很多内容值得商榷。

根据证监会最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版),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该新公告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项目较原规定(2007年版)相比做了较大调整。原规定划分了15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新公告是21项,其中未变动6项,新增6项,修改9项。同时明确规定:
(1)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2)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3)如果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4)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关于每一项的具体含义,有一个较权威的解释,由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制度处处长李筱强撰写,具体参见正确理解、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通读全文,我觉得其中比较有用的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判断标准,一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三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计算,四是能够持续享受;
2、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相应修改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涵盖认为变广了;
3、文件中没有明确提出2008年报中非经常性损益比较信息的披露要求。这是因为,根据信息披露的一般性原则,从保证信息可比性和便于投资者使用的角度,公司应当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比较信息按照新规定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即,文件中虽没有提出,但应当披露比较信息。
4、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的理解:
首先,非经常性损益是信息披露指标而非财务会计指标。
      一方面,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没有涉及和改变会计准则关于收入、费用确认计量的标准;
      另一方面,讨论某一项目是否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应以该项目符合会计准则中损益类项目的认定标准为前提。

其次,非经常性损益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涉及到监管机构对公司重要业务的核准标准,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监管门槛”的作用。因此,对某些项目而言,是否应当界定为“非经常”可能并无绝对的标准,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监管机构对市场状况的理解和把握。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准确界定了这一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当然,但在实际执行中,也还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交易的实质做出判断

最后,在实际执行中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应重点关注交易的性质、发生频率和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
      一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正常”的性质,即同公司的正常业务不相关;
      二是应关注交易是否具有“非经常”的特点,即在发生频率上具有偶发性特点;
      三是应判断如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是否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另外,还有一篇文章解释地也比较到位,虽然可能不如上文的作者那么权威,但理解足够透彻,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把握准确。具体参见:会计综合辅导:非经常性损益包含的项目
但此文有一处容易使人引起误解之处,需要说明:
作者称“资产减值准备。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项,因此公司不应该将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对损益的影响看作非经常性损益。”
1、根据最新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含项目,“企业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应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另外,由于对于资产减值准备,除了应收款项对应的坏帐准备,还有其他各类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新公告第八条也明确指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应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另外,有几处解释地非常到位:
1、对于关联方之间,或公司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a、如果公司发生向其他企业拆出资金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也应该作为企业的投资活动。如果此类活动产生的收益高于或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则应该将实际获取的收益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b、.如果公司在向关联企业及其他企业拆入资金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高于或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应该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即,若遇银行同期利率存在差额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反之不用。

2、追溯调整的影响数。
由于公司会计政策在制订以后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不是经常发生的事项,由于变更会计政策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而引起的以前年度损益的变化,应该作为当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此处,即为新公告第十八条“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的一个具体例子,让大家对此条规定有了更深的理解。

3、所得税返还不应作为非经常损益的一项。具体原因如下:
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按照现行会计处理的方法应该在收到时冲减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计入补贴收入,严格说也是公司的一项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该先以利润表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后再结合纳税调整因素计算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扣除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后即可得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因此,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计算方法看,由于所得税返还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无需考虑所得税返还的影响。


关于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理解,以上信息应该足以帮助把握。但关于所得税影响数的计算及定义,我搜了很久也没有找到明确的说明。下一篇续写有关这部分的我的理解以及一些supporting。希望一会儿能找到更权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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